《比较法视角下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研究》(叶斌著)出版

    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资助,欧洲所青年学者叶斌博士的国际私法学专著《比较法视角下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研究》被纳入“中国社会科学博士文库”,于2013年6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该书以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比较法、案例研究、规范性分析等方法,对该公约和协议管辖权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取得的最新和最重要成果。公约调整基于选择法院协议而提起的国际民商事诉讼,对世界各国选择法院协议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进行协调。海牙公约提供当事人一种有制度保障的选择,在国际仲裁之外选择诉讼亦可以获得争议的解决。

    该书分为四章。第一章为“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缔结背景”,该章对公约的起草作历史性的回顾,分析原判决公约草案失败的原因和教训。第二章为“2005年海牙公约产生的制度背景”,对欧盟、美国等国际选择法院协议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分析和比较。第三章为“2005年海牙公约主要内容和相关争议问题”,研究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的管辖权一般规则、案件争议与诉讼地的联系问题、选择法院协议的形式要件、选择法院协议的实质要件和法律适用问题、公约的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第四章探讨中国加入2005年海牙公约的可行性。

    该书作者认为,对于中国是否应加入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在价值取向上它应能“充分保护中国当事人的利益和平等保护外国当事人的权利”。该书借鉴欧盟经验,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法治需要,提出了四项管辖权原则——“争议应在适当法院解决原则”、“保护被告抗辩权原则”、“司法的确定性原则”和“合理和公正判决的自由流动原则”。文章运用这四项原则对海牙公约进行全面的考察,认为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司法的确定性”和“判决的流动”为基本构架,侧重“争议应在适当法院解决”,但是对于保护弱方当事人和被告抗辩权利,公约提供是间接和较低的保护,其保护程度不如欧盟《布鲁塞尔规则I》。作者认为,尽管存在这样的缺陷,但公约的声明条款可被利用而加以弥补。该书最后对中国可否加入该公约、加入公约的具体措施和今后如何完善中国的国际选择法院协议制度提出建议。

    (联系 叶斌:yebin@cas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