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辅导:欧洲联盟的权能有哪几类?(李靖堃)

    欧洲联盟的全能主要包括以下4类:

    专属权能(exclusive competence):根据《欧洲联盟条约》与《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的规定,在某些领域,只有联盟可以立法和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令,成员国仅在获得联盟授权或为了实施联盟法令的情况下才可以立法或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令。欧盟在此类领域的权能就称为专属权能,主要有:1,关税同盟;2,确立内部市场运行所必需的竞争规则;3,欧元区成员国的货币政策;4,根据共同渔业政策保护海洋生物资源;5,共同商业政策。

    共享权能(shared competence):根据上述两部基础条约的规定,在某些领域,联盟与成员国共同享有权能,即共享权能,在这些领域,联盟与成员国均可立法和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令,但联盟拥有优先权,只有在联盟未行使其权能或者决定停止行使其权能的情况下,成员国才可行使该项权能。共享权能的领域有:1,内部市场;2,社会政策中由《欧洲联盟运行条约》规定的部分;3,经济、社会与领土聚合;4,农业及除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以外的渔业;5,环境;6,消费者保护;7,运输;8,泛欧网络;9,能源;10,自由、安全和公正的区域;11,由《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确定的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共同安全问题。此外,联盟在研究、技术开发和空间、发展合作和人道主义援助领域也拥有共享权能,但其行使不得导致成员国无法行使其权能。

    政策协调权能:在某些领域,欧洲联盟虽然没有立法权,但可以进行政策协调:1,为经济政策确定一般性的指导方针;2,在就业政策领域确定指导方针;3,在社会政策领域提出动议。

    支持、协调和补充成员国行动的权能1,保护和改善人类健康;2,工业;3,文化;4,旅游;5,教育、职业培训、青年和体育运动;6,民事保护;7,行政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