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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德国《可再生能源法》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http://paper.people.com.cn | 更新时间:2014-05-04 16:49:35
张小锋 张斌 《 中国能源报 》( 2014年04月28日   第 05 版)

  2000年初,德国联邦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EEG-2000),该法案替代了1991年开始实施的《电力上网法》(StrEG),成为推动德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在此后的十几年时间,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德国又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数次修改和完善。2004年,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EEG-2004);2008年,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EEG-2009),法律条款由最初的12条扩充为66条,形成了较完备的框架;目前最新的《可再生能源法》(EEG-2012)于2011年6月通过,并在2012年又进行了两次局部修订。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对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有着全面、深入、细致的考虑和设计,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成为世界可再生能源立法领域的典范。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主要目标是要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EEG-2012不仅提高了德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中期发展目标,要求在2020年之前,可再生能源在德国电力供应中的份额达到35%,比EEG-2009的要求提高了5个百分点;而且也将德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长期目标写入了法律文件,要求2030年之前,可再生能源在德国电力供应中的份额达到50%,2040年之前达到65%,2050年之前达到80%。这些新的发展目标表明德国已经确立了以可再生能源为中心的电力发展战略。

  EEG-2012对于可再生能源并网和收购的要求,总体来看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电网运营商需要承担的义务,另一个是可再生能源发电商需要承担的义务。

  归纳起来,电网运营商的主要义务主要包括:将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接入电网,由于德国有着数量众多的电网运营商,距离最近的电网运营商有义务将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优先接入电压等级适合的电网接入点;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程序和时间节点处理并网要求;优先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生产的所有电量,但也允许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达成不优先收购的合同;收到并网要求后需要立即基于最佳可行技术对电网进行优化、加强和扩建,并承担电网优化、加强和扩建的费用;在控制发电设施出力时,要确保收购的来自可再生能源和热电联产的电量是最大可能的电量;可以采取减出力控制,但需要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因出力受控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的主要义务是满足相关技术要求,这包括了:装机容量超过100kW时,需要配备一定的技术设备,以满足电网远程控制减少发电设施的出力或随时将发电设施接入电网;太阳能发电设施装机容量在30kW到100kW之间时,也需要配备上述技术设备,装机容量小于30kW时,可以选择配备这种技术设备,也可以选择将最大负荷限制在装机容量的70%;风电机组还需要满足德国有关风电的系统服务条例。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采用了固定电价政策,EEG-2012精确规定了水电、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风电、太阳能、地热发电等十多种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具体上网电价,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者创造了长期稳定的投资环境。

  EEG-2012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类别、电站装机规模、建设的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差异化定价。例如,德国按照装机规模大小划分了4种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上网电价,从13.50~19.50欧分/kWh不等,这种差异性鼓励和推动了德国小型分布式屋顶光伏系统的快速发展;此外,德国按照机组距离海岸远近和水深情况,对海上风电所享受较高初始电价的期限进行相应延长,这种差异性加大了对离海岸较远、水深较深的海上风电机组的支持力度。

  EEG-2012通过一些巧妙的机制设计,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力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德国在陆上风电上网电价中引入了风电参考电量对比与补偿机制,当陆上风电机组发电量低于参考电量的150%时,每低于参考电量的0.75%,该陆上风电机组享受较高初始电价的期限便延长两个月,这一机制有效保护了由于各种可控和非可控因素造成发电量较少的风电机组可以享受较长时间的高上网电价,降低了风电投资的风险;此外,德国还设计了额外奖励机制,EEG-2012对投产开始就满足风电并网技术规范的机组提供了额外0.48欧分/kWh的系统服务奖励。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自身情况设计了平衡方案进行电价疏导。首先,输电网运营商需要向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电网运营商支付EEG-2012确定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但需扣除过网费。然后,由配电网经营商向输电网运营商支付可再生能源附加费,2013年德国可再生能源附加水平为5.28欧分/kWh,年征收额度达到203亿欧元。最后,配电网经营商将支付给输电网运营商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作为成本让终端电力用户承担,2012年德国终端居民电价中约14%为可再生能源附加费。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也设计了一些保障机制以更好地推动法律的实施,其中重要的保障机制有信息通报与公开机制、追踪评估机制。

  EEG-2012中的信息通报与公开机制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电网运营商、输电网运营商、配电网经营商按照规定的详细内容和时间节点相互通报信息;也要求电网运营商、配电网经营商向德国联邦网络署按时提供企业可再生能源收购、输配的详细信息;还要求配电网经营商向消费者公开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力份额等信息。

  EEG-2012中的追踪评估机制要求德国政府完成对EEG-2012执行情况的评估,并在2014年底前向德国联邦议院提交相关的进展报告,并且今后每4年提交一份进展报告;此外,还新增了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每年都要向德国政府提交有关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可再生能源目标实现情况、面临的挑战等问题的报告,进一步加大了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追踪评估力度。 

  (作者供职于华能技术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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