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所所重点课题申报、审批及结项的若干规定

 

 

欧洲所所重点课题申报、审批及结项的若干规定

 201154日所务会议通过  

       一、为激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出精品成果,特制定本规定。

       二、申报所重点课题的时间在每年上半年,由科研处发出通知。

       三、所重点课题的最终成果为学术论文、专著、在职博士生论文或数据库等,原则上不采用其他形式。   

       四、每项所重点课题的资助额度: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为2000元,专著为1万至2万元,在职博士生论文为1.2万元。其他形式的课题的资助额度由学术委员会或所长办公会确定。

       五、所重点课题的申报人需填写“欧洲所所重点课题申报书”,并由其所在的研究室主任审核后交科研处。研究室主任需在纸质版申报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六、原则上每个科研人员每年只能申报一次所重点课题。在完成其他课题之前不得申报所重点课题。

       七、所重点课题的审批权在所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在听取申报人的答辩后,用协商一致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

       八、最终成果形式为学术论文的所重点课题须在一年内完成,其他形式的成果原则上须在三年内完成。

       九、在鉴定所重点课题时,课题主持人需提交已发表的成果,并填写“欧洲所所重点课题结项表”;在鉴定其他形式的所重点课题时,课题主持人需提交与之相关的专家意见。

    十、所重点课题不缴纳管理费。

十一、本规定自所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