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所制定接收访问学者的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
接收访问学者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其他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国内欧洲研究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接收访问学者的学科或专业条件
1、该学科或专业有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人员,能够而且愿意担任访问学者的指导教师或合作研究者;
2、该学科近年来科研工作开展得较好,在国内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3、该学科所在的研究室有相关的课题和经费。
第三条 接收对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教师或从事研究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访问学者类别
本所接收的访问学者,根据申请者技术职称、学术成果和学术地位等情况,分为“高级访问学者”和“访问学者”两个类别。申请者在申请时可以提出拟申请的类别,由本所学术委员会最终决定。
第五条 接收程序
1、本所根据本所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所访问学者情况,分别于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公布拟接收访问学者的学科和人数。
2、本所常年接收访问学者的申请,申请者需按本所在本所网站公布的接收访问学者简章的规定递交相关申请材料,主要材料包括申请书、研究计划、个人简历、单位推荐书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政审材料等。
3、本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征求本所拟接收访问学者的研究室和相关研究人员的意见,由相关研究室和研究人员提出是否接收的初步意见。
4、本所学术委员会将根据相关研究室和研究人员的意见,于每年六月与十二月最终决定接收访问学者的人选。
第六条 工作期限
访问学术在本所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课题原因,经原单位同意,访问学者可申请延长访问时间。
第七条 工作方式
访问学者以参加本所科研工作为主,同时参加本所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根据访问学者本人的情况和要求,经本所同意,访问学者可分别参加指导研究生、承担部分教学工作、会议组织工作等。
第八条 研究计划
访问学者到本所后,由指导教师或合作研究者协助制订个人研究计划,访问学者在本所访问期间,原则上应按科研计划完成科研工作。
第九条 工作报告
访问学者除按计划参加科研工作和本所组织的学术活动外,至少每半年应在所在研究室作一次学术报告,汇报工作成果。在访问期结束后,应在本所面向全所科研人员作一次学术报告。
第十条 工作纪律
访问学者在本所工作期间应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对工作不努力、表现不好、经教育没有明显改变的,经所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访问学者资格,并通知其原单位。
第十一条 中止访问
访问学者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进行访问的,经访问学者本人申请或经本所所长办公会决定,访问学者中止在本所的访问,本所将中止事宜通报其原单位。
第十二条 科研课题、经费及成果
1、访问学者的研究课题一般应结合本所接收单位的学科方向及科研项目,由接收单位承担部分科研经费。
2、访问学者参加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应视各参加者在工作中所起作用的情况,协商分享。
3、本所对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的科研成果,享有优先使用权;
4、访问学者发表与访问计划相关的研究成果,署名单位应优先署“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
第十三条 生活待遇及费用
1、访问学者一律不转户口和工作关系;如有必要,党、团员根据有关规定转临时组织关系。
2、访问学者的工资、差旅费及公费医疗费等由选送单位负担;生活费用自理。
3、访问学者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第十四条 结业考核
访问工作结束后,除在本所进行学术报告外,访问学者应按科研计划撰写论文或研究报告,并填写《访问学者工作成绩考核表》,指导教师或访问学者所在的研究室应对其论文和在所期间的表现写出评语。
第十五条 访问学者证书
访问学者按期完成工作计划,经考核合格,由本所颁发《访问学者证书》。
第十六条 生效、解释与修订
本办法经本所所务会批准后生效,修订亦同。
本办法由本所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