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辅导:欧洲联盟有哪些机构?(李靖堃)

    欧洲联盟目前共有成员国27个,其主要机构包括:

    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即欧盟成员国首脑会议,由欧盟27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负责决定欧盟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的大政方针,尤其是外交方面的决策。欧洲理事会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但不列入欧盟法定机构的序列当中。最早的欧洲理事会由前法国总统德斯坦提议成立于1974年,当时被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首脑会议。1974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决定,自1975年起使首脑会议制度化,并正式称为欧洲理事会。1987年7月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赋予欧洲理事会以正式地位。《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则明确规定了欧洲理事会在欧洲联盟的中心地位。欧洲理事会主席由担任欧盟理事会主席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担任。欧洲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欧洲理事会轮值主席国也能在其国家召开欧盟领导人非正式会议。

    欧洲联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根据《罗马条约》设立,原称部长理事会,由来自各成员国政府的部长组成,每一个国家在理事会中都有一名代表(“理事”)。马约赋予了部长理事会以协调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1993年11月 8 日起改称为欧洲联盟理事会。理事会分为总务理事会(General Affairs and External Relations)和专门理事会(经济和金融事务理事会;司法和内务事务理事会;就业、社会政策、卫生和消费者事务理事会;竞争力理事会;交通、通讯和能源理事会;农业和渔业理事会;环境理事会;教育、青年和文化理事会),前者由各国外长参加,后者由各国其他部长参加。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其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自《里斯本条约》生效之后,现有的轮值主席国制度取消,改为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制度,任期两年半。)理事会秘书长由欧盟各成员国联合推举任命,他也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并和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组成“三驾马车”。欧洲联盟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之一,主要任务是,协调欧洲联盟各个国家间的事务;制定欧盟法律和法规;在预算方面,它和欧洲议会共同拥有决策权;在对外关系方面,代表欧盟与第三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缔结国际条约。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包括:常驻代表团委员会(COREPER),由各成员国驻欧盟的使团长和副使团长组成,每周举行例会;政治和安全委员会,是处理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轴心”,由各成员国驻欧盟代表、欧盟委员会代表和理事会秘书长的代表组成;以及秘书处。

    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简称“委员会”,根据《罗马条约》设立。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有关条约、法规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实施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但在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委员会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委员会是欧盟唯一有立法动议权的机构。委员会受欧洲议会的监督。目前,委员会共有包括1位主席和5位副主席在内的总共27位委员,每个成员国拥有1名委员。每届委员会任期5年。委员会主席由成员国政府一致提名,并征得欧洲议会同意;获提名的委员会主席再与成员国政府共同讨论委员人选,经由理事会同意后,再征得欧洲议会同意即当选。但委员一旦当选,则代表欧盟,而不需听从成员国指令。委员会下设46个总司或专门的服务局。

    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成立于1958年,其前身是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1962年正式改称现名,从1979年开始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任何欧盟公民均有欧洲议会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欧洲议会代表着欧洲人民的意志,是欧洲联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目前,其地位和作用及参与决策的权力正在逐步扩大。欧洲议会在部分领域拥有通过立法的权力、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对欧盟机构行使民主监督权力,例如,它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目前欧洲议会共有来自27个成员国的736 名议员,任期 5 年。议长任期2年半。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在欧洲议会,议员不以国家划分,而分为7个议会党团,根据2009年7月的选举结果,最大的议会党团为欧洲人民党,共265席;其次为社会党与民主党进步联盟,共184席。此外,目前欧洲议会还设有20个专门委员会和2个临时委员会负责决议的准备工作,另设约40个对外关系代表团。

    欧洲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最早根据《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于1952年成立,总部设在卢森堡,是欧洲共同体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共体条约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发生的各种争执。其主要职能包括:审查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审查由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以及欧洲议会制定的旨在对第三方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法令的合法性(但对于他们所作的建议和意见除外);确保欧洲联盟法律得到遵守;确保欧洲联盟法律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得到同等解释与适用;有权就欧盟成员国、欧盟机构、法人与自然人等就欧盟法律直接向其提出的诉讼做出判决。欧洲法院所做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欧洲法院对违反条约义务,不执行法院裁决及判决的当事国政府及个人有处罚的权力。为了减轻欧洲法院的负担,1988年建立了一个初审法院,此后个人或企业以及竞争法方面的诉讼均首先提交到初审法院,欧洲法院在这方面成为复审法院。但欧盟委员会以及成员国的诉讼依然由欧洲法院负责。欧洲法院共有27名法官,每个成员国1名,此外还有8名护法顾问,均由具有法律资格和在成员国担任过高级司法职务的人员担任,任期6年,可以连任,每3年轮换一半。法院院长在法官中推选,任期3年,可以连任。

    审计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成立于1975年,总部设在卢森堡。审计院负责审计欧盟及其各机构的账目,审查欧盟收支状况,并确保对欧盟财政进行正常管理。审计院由每个成员国各1名成员组成,由理事会在征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予以任命,任期6年,可连任。院长由审计院成员从其中选举,任期3年。审计院有权对管理或使用欧盟资金的任何个人或机构进行审计。

    为了避免欧洲联盟的机构,特别是欧洲理事会与“欧洲委员会”混淆,特别对“欧洲委员会”作下列解释:

    欧洲委员会(The Council of Europe): 于1949年5月5日伦敦成立,原为由西欧10个国家组成的政治性组织,现已扩大到整个欧洲范围,共有47个成员国,5个部长委员会观察员国(梵蒂冈加拿大美国、日本和墨西哥)以及3个议会观察员国(加拿大、墨西哥和以色列)。其总部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宗旨是保护欧洲人权、多元民主和法治;促进和鼓励发展欧洲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共同解决欧洲社会面临的挑战;以及通过政治、法律和宪政改革巩固欧洲的民主稳定。其主要机构包括:(1)部长委员会(Committee of Ministers):最高决策和执行机构,由成员国各一名代表(一般为外长)组成,每年召开两次会议。(2)议会(Parliamentary Assembly):咨询机构,有议事权,没有立法权,可向部长理事会提出建议。(3)秘书处(Secretariat):设正、副秘书长各一人,有雇员2000多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4)欧洲地方和地区机构代表大会(Congress of Local and Regional Authorities),1994年1月成立,旨在保证地方和地区团体参与欧洲联合进程及欧洲委员会的工作。(5)欧洲人权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负责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就任何欧洲公民提起的有关人权的诉讼做出判决。欧洲委员会至今已通过了200多个文件,主要有《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欧洲社会宪章》(1961年)、《欧洲社会安全公约》(1972年)、《欧洲文化公约》(1977年)、《腐败刑事公约》(1998年)、《腐败民事公约》(1999年),关于反对种族歧视等各种形式歧视的《第12号议定书》(2000年)等。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不定期举办首脑会议,至今已举行过三次。

    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由雇主组织代表、雇员组织代表及代表公民社会的其他团体代表,特别是社会—经济、市民、专业和文化领域的代表组成,其目的是给予这些经济和社会团体在欧盟内部的代表权。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350名,来自于成员国内最具代表性的组织,由理事会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在涉及上述利益团体的事项上,理事会和委员会需向该委员会进行咨询。

    地区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Regions):由成员国地区和地方机构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或者本身经选举产生,或者在政治上对某一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负责。地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350名,任期5年,可连任。理事会和委员会在诸如教育、文化、卫生、交通、通讯、能源等一系列事项上,特别是在涉及跨国合作的情况下,均需向该委员会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