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辅导:欧盟基础条约是如何变迁的?(刘衡)
欧洲联盟的基础条约确立了欧盟的宪政框架,规定了欧盟的目标、组织结构,运行方式等基本问题,从内容上可分为创立条约和修订条约两类(包括相关附件、议定书,及其补充或修订文本等)。在过去近六十年里,它们几经变迁。
一、创立条约
(一)《巴黎条约》(Treaty of Paris)
即《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ECSC Treaty)。它创设了欧洲煤钢共同体,确立了有关煤钢事务的共同规则,建立了煤钢产品共同市场,是一种“规则型条约”(law treaty)。该条约于1951年签署,1952年7月24日生效,有效期50年,已于2002年7月23日到期。它到期后,欧洲煤钢共同体并入欧洲共同体,相关事项先由《欧洲共同体条约》调整,现由经《里斯本条约》修订后的《欧洲联盟条约》(TEU)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调整。
(二)《罗马条约》(Treaties of Rome)
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于1957年签署,1958年1月1日生效,无限期。
1.《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EEC Treaty)
它创设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确立了除煤钢和原子能之外其它经济事项(《煤钢共同体条约》到期后,煤钢事务也纳入进来)的共同规则。与《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不同,本条约主要是框架性规定,属于“框架型条约”(framework treaty)。该条约经《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修订后改称《欧洲共同体条约》(EC Treaty),经《里斯本条约》修订后改称《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
2.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EAEC/Euratom Treaty)
它创设了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确立了有关原子能事务的共同规则,建立了原子能专门市场,是一种“规则型条约”。经《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修订后,原子能共同体与煤钢共同体、经济共同体一起构成欧洲联盟的第一支柱。经《里斯本条约》修订后,该条约独立于《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原子能共同体因而不再是欧盟的一部分,有欧洲学者将其称为欧盟的“卫星”。
二、修订条约
迄今为止,欧盟基础条约共经历了六次大的修订:
(一)《布鲁塞尔条约》(Treaty of Brussels)
即《合并条约》(Merger Treaty)。它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执行机构合并成单一的机构框架,三个共同体也合称“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但它们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一套班子,三块牌子”)。该条约于1965年签署,1967年7月1日生效,后为《阿姆斯特丹条约》所废,主要内容并入《欧洲共同体条约》。
(二)《单一欧洲文件》(Single European Act)
它对创设三个共同体的条约首次进行了重大修订,设定了建立内部共同市场的新时间表,并进行了机构改革。该条约于1986年签署,1987年7月1日生效。
(三)《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
又称《欧洲联盟条约》(EU Treaty)。它对三大共同体条约进行了修订,将欧洲经济共同体改为“欧洲共同体”,同时创设了欧洲联盟。该条约于1992年签署,1993年11月1日生效。从创设欧盟的内容来说,该条约具有创立条约性质。
(四)《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
它致力于欧盟机构改革,同时将修订后的《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所有条文序号首次统一进行了重新编排。该条约于1997年签署,1999年5月1日生效。
(五)《尼斯条约》(Treaty of Nice)
它致力于在《阿姆斯特丹条约》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机构改革,以迎接欧盟东扩。该条约于2001年签署,2003年2月1日生效。
(六)《里斯本条约》(Treaty of Lisbon)
即“改革条约”(Reform Treaty)。它是“欧洲宪法条约”夭折后的产物,赋予欧盟以独立的法律人格,并将欧洲共同体并入欧盟;对欧盟机构进行大幅度改革;经修订后的基础条约分别称为《欧洲联盟条约》(TEU)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对两条约所有条文序号重新进行编排。该条约于2007年签署,2009年12月1日生效。
另外,2004年签署的“欧洲宪法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试图改变不断修订基础条约的做法,而采用一种全新的“宪法条约”形式构建欧盟未来,最终失败。
综上所述,经《里斯本条约》修订后,现在欧盟基础条约只有《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