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辅导:有关欧盟航空碳税的法律主要有哪些?(刘衡)

    欧盟“航空碳税”不是欧盟针对航空碳排放开征的一个税种,而是国际社会对其将进出欧盟(含欧洲经济区)机场非欧盟(含欧洲经济区)国际航班的碳排放纳入其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做法的俗称。自2003年起,欧盟就航空碳税先后通过了多部法律,主要有如下五部(含新法、补充立法和修正案):

    一、2003年“排放配额交易指令”

    2003年10月13日,欧盟通过“排放配额交易指令”(Directive 2003/87/EC),决定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ETS)。指令规定ETS的运行遵循“总量+交易”原则,即,机制覆盖范围内产业的总体排放受总额限制,具体排放额度可以在排放主体之间通过市场进行交易;每一个排放主体需要将排放限制在各自配额内,超过排放配额可能受到罚款,也可以在碳交易市场购买配额。指令还规定进行分阶段减排。第一阶段(2005-2007年)主要覆盖能源密集型行业;从第二阶段(2008-2012年)开始,覆盖的产业部门不再限于陆地固定排放设施。该指令是欧盟航空碳税的基础性法律。

    二、2008年“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

    根据2003年“排放配额交易指令”的分阶段减排思路,欧盟于2008年11月19日通过“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 2008/101/EC),对“排放配额交易指令”进行修订,决定将航空业纳入其排放交易机制,欧盟境内的航空业从2011年起纳入,欧盟境外的航空业从2012年起纳入。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进出欧盟机场的非欧盟国际客货运航班都将受到排放配额的限制,超出该配额要向欧盟购买排放额度;排放数量按航班不落地全程(last leg)计算,即不仅包括非欧盟成员国国籍的航空器进入欧盟成员国领空之后所产生的全部排放,还包括该航空器在他国领空和公海上空的排放。

    三、2009年“航空碳税管理条例”

    2009年8月5日,欧盟通过“航空碳税管理条例”(Regulation (EC) 748/2009),公布纳入其排放交易机制的全球近4000家航空公司清单及对其进行管理的欧盟成员国名单,其中包括中国(含港澳台)34家客货运航空公司。该条例于当年8月24日生效。此后,该条例又经过多次修正,以调整清单及管理国名单。

    四、2013年“航空碳税暂停决定”

    由于欧盟航空碳税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和坚决抵制,2013年4月24日,欧盟通过“航空碳税暂停决定”(Decision 377/2013/EU),确定暂停对非欧洲经济区国际航班征收碳排放税,即2014年1月1日前不对未遵守2008年“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的国际航空公司采取任何行动。该决定于次日(25日)生效,但自当日开始适用。

    五、2014年“航空碳税停摆条例”

    2014年4月16日,欧盟通过“航空碳税停摆条例”(Regulation (EU) 421/2014),确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不再要求进出欧洲经济区机场的非欧洲经济区国际航班参与其排放交易机制。该条例于当年4月30日生效并开始适用。之所以选择2016年12月31日,是因为该日期是国际民航组织2013年第38届成员国大会决议确定出台全球统一航空减排方案的截止日期。

    此外,欧洲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发布“欧盟航空碳税案”(Case C-366/10)初步裁决,判定2008年“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既不违反习惯国际法,也不违反欧美间《开放天空协定》,确认了该指令的有效性,从而支持欧盟自2012年1月1日起将非欧盟国际航班纳入其排放交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