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新:发展道路、工业竞争力与制度特色

发展道路、工业竞争力与制度特色

——理解德国会计制度中的“稳健主义”传统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106年第4期)

摘要:德意志的现代化之路是一条以工业竞争力为基础的“赶超型”的国家发展道路。德国的工业化引致了对制度的需求;在制度的不断调适过程中,工业化与制度演进实现了互动。就微观制度领域而言,这种互动通过一种名为“稳健主义”的会计惯例得到体现。“稳健主义”着眼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德国工业化资金积累的重要推动力量。由于适合德国国情,这一与英美国家为代表的国际会计“主流”相悖的会计惯例不断强化并沿袭至今。制度特色是一国历史文化传统的产物;认识一国的制度特色不能持某种“中心论”的观点,而应在了解各国历史文化的基础上互为主体、相互对照,进而实现不同制度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与和谐共处。

关键词:治国理念;“赶超”战略;莱茵模式;会计制度;比较研究

正文:

1887年8月23日,英国议会修改了《商标法》,规定所有外国进口商品都须标明其原产地,特别是从德国进口的商品必须注明“德国制造”(Made in Germany),以阻止价低质次的德国商品对本国工商业的冲击。然而,在6年后即1893年举行的芝加哥世界博览会上,德国商品却大放异彩,“德国制造”这一原本饱含歧视意味的名词几乎是摇身而变为“质优价廉”的代名词。自19世纪末以来,高质量的工业制成品已在实质上成为德国国家形象的一个重要“符号”。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严重影响了欧洲经济,但德国却依靠其强大的工业体系,不但率先摆脱了危机的影响,还引领了世界范围内的再工业化浪潮。在德国政府于2013年公布的《高技术战略2020》中,“工业4.0”已被确立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显然,德国试图再次登上世界工业的制高点。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为什么是德国?为什么德国能够长期专注于工业的发展?德国强大工业竞争力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是否有一种关于工业竞争力的成体系的思想或理念?如果有,在制度方面有何体现?特别地,在微观会计制度领域是否也存在着一些能够增进工业竞争力的因素?

显然,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至少应首先回顾德国的现代化史尤其是工业化史。德国的工业化始于19世纪初,落后于英法等国,然而,仅仅过了半个多世纪,德国就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一跃而成为发达的工业国,这种生产力的巨变必然要引起制度、社会结构等方面的变革,当然,它也同时需要制度和社会结构乃至社会心理的事先铺垫。不过,一个落后的且外围列强环伺的农业国要想实现这样的转变,就不能不依赖于强势的政治力量,由此,德国的现代化就不可能再重复“先发国家”如英法等国所走过的道路。

 

一、德国的“赶超”之路与工业化的展开

民族国家的建立,是一国实现现代化的起点和重要载体(钱乘旦,2010:39)。然而,自中世纪末期以来,德国一直处于动荡和分裂中。“三十年战争”(1618-1648)给德国带来了深重苦难,而战后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又将德国分裂的局面固定化。在拿破仑战争(1803-1815)前,德国由355个相互独立的邦和1476个自治的骑士领地组成。这一局面导致的最直接结果就是德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停滞。迟至19世纪初,德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国,而此时,英国和法国的资本主义已经有了长足发展。法国的强盛和扩张给落后的德国带来了巨大刺激,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兴起了,这为德国统一做好了意识形态方面的准备。当时有一首广为流传的“德意志人之歌”(1922年被定为魏玛共和国国歌)写道:“统一、公正和自由,为了德意志祖国!”这是德意志民族爱国情感的真实流露。当时的启蒙思想家特别重视国家的作用。他们虽然倡导“自由”,但也同时认为,自由不仅是个人的自由,同时还是个人协助国家的自由。比如,康德就曾提出,义务比权力更重要,自由归根到底是国家的自由。黑格尔在他的《历史哲学》中也指出,要避免任人宰割的命运,就必须结束分裂局面,重新组织一个国家,而且,“这个国家必须享有最终决定的意志”。国民经济学家弗·李斯特在他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也强调,“作为我的学说体系中一个主要特征的是国家。国家的性质是处于个人与整个人类之间的中介体,我的理论体系的整个结构就是以这一点为基础的”(李斯特,1961:7)。

承担德意志统一这一历史重任的是普鲁士。依靠着强大的工业、军事力量以及政治家的高超政治技巧,通过普丹战争(1864)、普奥战争(1866)和普法战争(1870-1871),德国的统一终于实现了。在“铁与血”铺就的统一之路上,工业化进程始终与军备相交织。史学家的研究已经表明,德国金融史显然与资助军队紧密相关(金德尔伯格,2010:132)。而俾斯麦的灵巧政治手腕则体现在,他总是能够将经济事务与军事利益挂钩以推行自己的政策。在回忆录中,他写道:“为了争取皇帝赞同,我放在第一位的不是贸易政策方面的利益,而是他比较容易理解的军事方面的考虑”(俾斯麦,2006:24)。

在国家统一的过程中,铁路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李斯特本人就是德国铁路建设的狂热的推动者。他说:“铁轨是这场民族统一的‘婚带和结婚戒指’,它将促进自由的思想交流,产生并扩大民主的影响。”他不遗余力地论证“工业力量”的重要性,认为工业力量是“国家生产力”的“原动力”(大河内一男,2000:254),是国民财富创造能力的源泉。普鲁士政府看到了铁路对于统一和发展的巨大利益,因此对铁路建设给予了极大支持,并在实际上参与和主导了铁路业。他们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所有私人对铁路修筑的参与,必须有国家颁发的许可证,这种许可证优先颁发给股份公司,同时股份公司必须接受国家监督,甚至股份公司的人事方面也需接受国家的安排(克拉潘,1965:387-388),[1]以便能确保国家铁路系统计划得以贯彻实施;二是国家通过贷款的形式直接投资铁路建设。在普鲁士的铁路建设中,政府提供的融资服务起着重要作用。德国各邦(包括普鲁士在内)总算起来,政府为铁路建设提供了一半资金(弗雷姆德林,2004:519)。在国家的推动下,铁路建设有如狂飙突进。1835年德意志的第一条铁路(长6公里)开通,仅过了15年,铁路里程已飙升至5856公里,所有德意志的大城市之间均已有铁路相连(陈晓律,2010:296)。到1870年,铁路里程已达18876公里。据统计,从1840到1846年,普鲁士实际资本投资净额中,运输部门共投资7370万马克,其中6090万马克为铁路投资;在1831-1840年间,运输部门总投资仅为2250万马克;而在1816-1831年间,总投资不过1580万马克(金德尔伯格,2010:206)。研究显示,在19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德国铁路投资额大致等于流向整个工业“制造企业”投资总额的60%~70%(弗雷姆德林,2004:518)。

毫无疑问,德国的铁路建设是与英美国家截然不同的,巨大的生存压力迫使德国必须不断改进军事体制(包括武器和军队组织)。在前述的几场战争中,铁路的重要性体现得淋漓尽致。除了新式枪炮的威力外,还有几个非常关键的因素,那就是先进的通讯以保持军令的及时和畅通以及铁路所提供的迅速而强大的调集部署军队与装备的能力(麦尼尔,2013:266)。能力;不仅如此,它还在德国造就了一个真正的统一市场在国家的支持(特别是资金支持)下,铁路业代替了纺织业成为德意志工业化的开路先锋:它不仅迅速拉动了对机器、铁轨、铁、煤的巨大需求,还极大提高了运输,使得工业竞争加剧,这又反过来进一步刺激着技术进步。大约到1870年,德国就已经取代了英国成为欧洲工业的领导者。19世纪末,欧洲“新经济”的最佳代表全部集中在德国;当时德国前两百名大企业几乎有2/3是做与金属、化学和机械有关的项目(米克勒斯维特和伍尔德里奇,2012:96)。

二、德国的工业化进程与微观会计制度的互动

工业化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但德国在19世纪的崛起却一直受到资金匮乏的约束:它不像英国和法国那样有着大量的闲置资金,也不像美国那样拥有广阔的土地资源以及大量的外国投入资本。工业化遭遇了严峻的挑战,亟需某种突破。然而,“即使是重大的时代创新要真正实现革命的突破,具有巨大的社会效应并发生长远实际效应,引起生产力的巨大增长,也需要在其他方面主要是政治与社会结构方面的转换或创新与之相配合,特别是制度化的调适尤为重要”(罗荣渠,1990)。通过建立严密组织的、精于计算的银行业和股份公司,德国有效地解决了资金短缺问题。1875年,德国政府颁布了银行法,建立了帝国银行,并收回了纸币发行权,使马克成为统一货币,以便为工业化提供资金支持。银行家们也意识到,“银行首先应该从事为工业筹措经费的生意活动”(邢来顺,2003:181)。受工业化的驱动,这一时期的私人银行业出现了大银行(通常由银行家和商人出资成立)股份公司化、“银行集团”支持“工业集团”的趋势。与英美国家不同,德国工业化所需的资金主要是由银行而非资本市场上的权益融资提供的。1908年,德累斯顿银行的管理者舒斯特曾夸耀说:“在德国,帝国的发展大部分要归功于我们的银行,银行促进和建立了帝国的各个工业部门”(克拉潘,1965:433)。到1913年,德国前25名股份公司有17家是银行,全德有近一半的净投资由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s)提供融资。这些全能银行从事所有类型的信用业务以帮助公司创立,起初,对工业企业的贷款是短期的,之后,贷款期间逐渐变长,最后几乎与合伙差不多。在银行与工业这两大领域中,人员安排相互渗透,工业家担任了银行董事、银行家趋向于控制工业的政策。格申克龙(2012:19)曾指出,在德国,银行与工业企业建立了可能达到的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由一国发展程度所决定的:与英国相比,国家越落后,银行(以及政府)取代独立企业家的私人首创性的程度就越高;可以说,一个银行将陪伴一个工业企业存在的兴衰变迁的全过程。历史地看,今天所谓的公司治理的“莱茵模式”无非是一种在工业化进程中自然形成的制度安排。

在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银行家在德国每一家重要工业公司的监事会都占有一席之地,为这些公司提供建议、联络人脉与安排资金(邢来顺,2003:337);[2]不仅如此,银行还创立了自己的审计公司,使它们更为方便地获得内部信息(Heidhues & Patel, 2012: 31)。由于德国的银行拥有巨大资本,同时和众多的互相竞争的股份公司保持关系的机会增多,促进了股份公司间企业的联合,以及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所有种类的产业企业的结合;德国卡特尔的繁荣很大程度上是由银行造成的,它们要尽量避免与自己有共同利益的工业企业展开竞争。这样,各种企业的利润,直接间接都到了银行手里(我妻荣,1999:198)。显然,在上述利益格局下,公司的财务政策必然要反映银行利益,留存更多的盈利也与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息息相关,并最终落脚于国家利益。1890年,接替俾斯麦出任帝国宰相的卡普里维在帝国议会演讲时曾指出:“贸易和工业是,而且继续是福利和政治力量的根本源泉”(邢来顺,2003:360)。这是德意志“工业立国”理念的清晰的公开表述。而德国微观会计制度中的“稳健主义”正是根植于这一长期被坚持的“实业立国”传统。

“稳健主义”是一种在会计计量过程中低估资产和(或)高估负债的做法,它可能是会计计价中最古老同时也最深入人心的计量原则(Sterling,1967)。稳健主义要求,一方面,可预期的风险和损失应确认为负债,另一方面,收入只有在十分确定的情况下才能确认。这意味着在进行财务呈报时倾向于选择最低的资产和收入价值,以及最高的负债和费用价值,其最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受托责任的风险降至最低。需要注意的是,在15-18世纪,稳健主义更多地只是一种权宜之计,直到1900年左右才成为主导性的会计惯例(Chatfield, 1996: 163),那时,英、法、美、德等国的会计制度无一不采纳这一惯例。西欧“工业革命”以来,工业化的加快与经济的增长不断改变着社会心理,而“繁荣”进一步激励了冒险和冲动。在这样一个“喧嚣的年代”中,会计制度尚不完善,公司管理者膨胀的乐观心态常常导致资产和利润的高估。高估利润可以发放更多股利以吸引投资、并提高管理者的薪水,显然有利于公司的短期利益,但其不良影响也显而易见,尤其是在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会严重侵犯债权人的利益。为此,西欧各国大都制定了禁止企业高估利润以及通过发放过量股利来侵蚀股本的法律条款。

在英国,稳健主义于17世纪初就已初现端倪。英国(旧)东印度公司于1662年进行了第一次股息分配,就仅限于对利润进行分配。到18世纪初,英国法律中已经有关于稳健主义的表述了。比如,“股利分配不得导致公司剩余资产的价值低于其投入资本”(同上: 162)。大约在1800年左右,英国取代法国成为当时世界上最为强大的工业力量,“自由放任”的理念开始盛行,这对会计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主要体现为公司在资产计价方面享有巨大的自由权。当时很多公司倾向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其手段是通过高估资产和收入以及用股本发放股利以造成公司繁荣的假象。特别是在“铁路狂热”时期(约1825-1850年),限制股份公司发展的《泡沫法案》(Bubble Act,1720)[3]被废除后,资本投机和舞弊事件丛出不穷。为保护债权人,《1844年公司法》(Joint Stock Company Act of 1844)写入了有关公司应提供与其偿付能力信息的条款,提供此类信息的功能是由资产负债表所承担的,并且,保护债权人被视为资产负债表的首要功能。这个根源于法律原理的原则影响了许多欧洲国家乃至美国的财务报告基础(Flower, 2004: 31)。在1850年代兴起的英国会计师职业组织也乐于接纳稳健主义,因为它能保护会计师免于可能的重大经济处罚。比如,如果公司的会计师高估资产或(和)低估负债以发放股利,法院将视其为非法,并要求会计师个人补偿这些本不应发放的股利;但是,如果会计师低估资产或(和)高估负债,就不会受到严重处罚。

美国的会计职业组织是在英国会计师团体的帮助下建立的,因此,其会计制度深受英国影响;不仅如此,在美国的会计实践中,“稳健主义”原则更为牢固地确立。这主要是因为,在当时的美国,资本市场并不发达,银行是会计数据的最有影响力的消费者,稳健主义能够保护银行家以应对抵押品价值的高估。那时,美国的股份公司大多数是小型的,其大部分资本不是通过发行股票而是依靠银行的短期贷款筹集的,因而银行家特别关注企业的流动性(即存货的变现能力)而非盈利能力(查特菲尔德,1989:108)。

而在德国,会计是商业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von Colbe & Füelbier, 2013: 39)。会计原属于库府主义(Kameralism,又称官房主义)所研究的内容之一,该词含义极多,举凡政治、法理技术及经济之概念,均包括在内(赵迺抟,2007:293)。库府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台律斯(J. G. Daries)曾著有《库府科学原理》,其中就包括了相当先进的会计思想。[4]早在十三世纪,由德国主导的商业联盟“汉萨同盟”建立时,有关于商事簿记的规定就已经在同盟章程和有关管理条款中出现了。19世纪中叶,商事簿记作为单独一个章节被列入德意志《商法典》之中,这种做法被后来制定的《德国商法典》所承袭(范健,1993)。1838年,普鲁士颁布了基于《法国商事法典》的铁路公司法,1843年又颁布《股份公司法》,要求公司提供资产负债表。此后,股份公司纷纷成立,德国境内(尤其是普鲁士域内)经历着空前繁荣。但在这期间,由于法律仍不健全,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公司舞弊现象:许多无良公司的发起人以侵蚀股本的方式大肆发放股利,导致公司股本被掏空,债权人和投资者损失惨重。由于债权人关心的是确保利息支付及其支付原则均不为股利支付所损害,这就必然导致在利润计算时引入稳健主义原则以减少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此,债权人纷纷要求政府修改法律,最终,1861年的《德国商法典》(General German Commercial Code, GGCC)中引入了债权人保护原则。1870年德意志统一后,公司制(Aktigengesetz)开始在德国流行,1871-1873年间,公司的数量增加了5倍(Flower, 2004: 32),为再次抑制投机,1884年的公司补充法案(Corporate Supplement Act)再次对债权人保护原则加以强调。出于对投机活动的强烈反感,德国在1892年还创立了一种新型的公司,它既能体现有限责任的原则,又不提供大量的可供买卖的股票,以防止外国竞争者“自由地洞察企业的基础和营运情况”(克拉潘,1965:441)。尤其是民族主义情绪的长期存在使得德国企业家普遍对外资持排斥态度,因此,绝大多数的德国企业仍保持在德国国民尤其是家族手中,这就更无需对外披露财务信息了。总的来说,德国抓住了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良机,充分发挥其“后发优势”,通过输入英法等国业已成型的技术及设备、建立长期稳定的银企关系、妥善安排使用资金,实现了工业部门的创新与发展,从而一举奠定了现代化的稳固基础;可以说,德国会计“稳健主义”传统的形成正是德意志独特发展道路的自然结果。

三、稳健主义传统在德国会计制度中的不断强化

(一)纳粹统治对德国会计制度的影响

1929年,在魏玛共和国陷入混乱之时,希特勒领导的纳粹党(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趁势上台,开始了对国民经济的全面控制,这种控制无非是将工业作为军备和武力扩张的手段。希特勒一直将经济看做“第二位的东西”,在他看来,经济“是无条件地隶属于政治优先权的,是政治的仆人!”在纳粹党的第一个纲领——1920年2月24日的《25点纲领》中,就“要求参加对大企业的利润分红”(李工真,2001),将利润的分配限制在6%(哈达赫,1984:67)。纳粹还支持废除不劳而获的收入,粉碎“利息的奴性”(同上:55),这样,那些指望通过股票交易获利的股民就被视为“贱民”(pariahs)(Fear & Kobrak, 2006),这进一步打击了民众投资于股市的热情。在纳粹执政时期,银行继续对工业进行控制,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之间相互渗透的势头不仅远未减弱,甚至还在不断加强(贝特兰,1990:93)。

不仅如此,德国的会计师职业界成员还大量加入了由纳粹控制的社会组织。1933年,德国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Accountants)加入了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律师联盟(the Federation of National Socialist German Lawyers),这是一个为纳粹所控制的社会组织。到1934年5月,接近40%的会计师协会成员加入了纳粹党(Fear & Kobrak, 2006),会计沦为服务于纳粹统治的工具。比如,1934年3月和12月通过的两项法律就规定,分配给股东的股息总额应限制在总股息的6%或8%,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的多余股息必须上缴用作国家借款基金,满4年后再归还给股东(贝特兰,1990:273)。为服务纳粹的军事经济、壮大军事工业,1937年生效的《股份公司法》(Joint Stock Corporation Act, AktG)中又明确了“谨慎估价”的原则:绝对禁止高估但并不限制低估。这一“稳健”的做法无非是为了减少对股东的支付比例,以便留存更多的利润来充实军费。军事经济的负面影响无需多言,但它也在客观上为二战后的经济复苏创造了某种程度的必要的工业条件。

(二)“社会市场经济”对德国会计制度的影响

德国会计的“稳健主义”传统是一以贯之的,并在二战后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当时的联邦德国政府建立了一种被称作“社会市场经济”的经济与社会政策的总体设计,其“最高指导思想是市场自由与社会均衡相结合,个人利益要与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相协调”。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家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动态的价格通过向市场参与者(消费者和生产者)传递商品短缺程度的信号而自动地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德国经济政策的重心是保持物价稳定,即确保价格信号的真实性。在会计核算中,“社会市场经济”要求“确保工资的支付基于合理的而不是过于乐观的利润”,这是一项“经济戒律”(艾哈德,1998:129),因为在艾哈德看来,工资和物价存在着明显的交互上涨关系。不难发现,德国会计之所以再次强调“稳健”,除了担负着维护资本利益的“例行任务”外,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它还被赋予了诸如保障价格信号真实无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政治涵义”。这就更加强化了早已在德国会计师头脑中根深蒂固的“稳健主义”观念。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另一重要特征是相对而言更大程度的员工参与,“雇员共同决策制度”始于魏玛共和国时:在德国公司的监事会中,有一半的是由员工选出的,这种公司治理结构支持了稳健的计量,目的是为了积累利润以保护公司的长期生存能力。德国目前的公司法仍有意识地规定,对某些资产,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而只能用较小的价值来计价,有时甚至根本就不允许入账。法律希望借此限制股息分配,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企业的继续发展(怀克和温德比西勒,2010:586)[5]。战后工业发展的成果就是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到1950年,德国经济已基本恢复战前水平;1950年代末超过法国,1960年又超越了英国;1951-1960年期间,国民经济年均增长率为7.5%(刘光耀,2006:33-34)。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德国特别重视创造性的科学研究。据统计,在1960年代,联邦德国在科技研究方面的经费年平均增长率为达15%,为西方国家之冠(吴友法和黄正柏,2000:542),这不能不部分地归功于“稳健主义”所积累的大量利润。

(三)德国会计对欧洲一体化冲击的回应

欧洲一体化对会计的发展影响深远;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会计正是起源于欧共体成员国间协调会计制度的努力。如今,国际会计标准已成为国际问题研究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然而,尽管德国是欧洲一体化的主要推动者,但整体而言,德国会计并没有走向“国际化”,而是仍然继续强化着其“稳健主义”传统。从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欧洲一体化对德国会计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欧盟层面的会计制度协调意在通过提供“可比的”会计信息实现资本自由流通,并主要通过公司法“指令”(Directives)和“条例”(Regulations)来加以规范。然而,指令不过是成员国间利益冲突的妥协方案。根据《罗马条约》第145条,为保证实现条约所规定的目标并按照条约所规定的条件,部长理事会应保证各成员国一般经济政策的协调,并行使决定的权力。因此,总的来说,保证实现条约目标的权力,已从执行机构转移到了部长理事会,其结果是各国有了更多的机会来左右政策的制定过程(阿格拉,1985:137)。第4号公司法指令从起草到发布的过程更是充满了成员国间的斗争。该指令是依据《罗马条约》第54条第3款第7段有关某些特定类型公司的年度报告制定的,其起草工作自1965年即已开始着手,并几易其稿。第4号公司法指令1971年的初稿“主要体现了德国的法律与会计实践”(Flower, 1997),不少术语是“从德国股份公司法中借用的”(van Hulle, 1997)。这一强调“稳健主义”传统的初稿发布时,竟然引起了英国会计职业界加入共同体的恐慌(Camfferman & Zeff, 2007: 40)。[6]这种担忧甚至成为英国倡导成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量。英国和美国的会计职业界认为新成立一个机构(即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可以作为一种抵制德国主导欧盟会计协调的力量(诺比斯和帕克,2012:72)。

1973年英国加入加入共同体后,成员国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改变,最终将英国会计中的最重要原则“真实与公允观念”(True and Fair View, TFV)输入了公司法指令;不过,这也引发了成员国间关于该原则的连年不休的争吵。直到1978年,成员国才最终达成妥协并发布了第4号指令,但该指令中却包含了“76处会计备选方法”[7],提高成员国间会计信息可比性的目标自然也就难以实现。这一僵局直到东欧剧变、两德统一后才被打破。当时,统一后的德国为缩小东西部发展差距,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将大量资金用于支持“东部建设”,导致国内资金严重短缺,大型德国公司如戴姆勒-奔驰、拜耳、巴斯夫等不得不到国际资本市场尤其是美国资本市场寻求资金支持,然而,这就意味着它们必须面对“美国的会计霸权”(American accounting hegemony)。是无条件接受美国会计标准还是自创一套欧洲会计标准?经过一番权衡,欧盟最终采纳了民间组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以对抗美国。然而,欧盟仅仅要求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上市的欧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纳国际会计标准,这就意味着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以及非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仍只需遵照各成员国法律进行编制。

实际上,对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这一组织,欧盟始终怀有戒心,而德国对国际会计准则的排斥更为明显。尤其是在德国中小企业领域,其实施结果可以说是完全失败的。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家族企业,与银行关系密切)是德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而其中许多公司都在各自的领域里占据了世界或欧洲市场的领先地位,它们“构成了德国经济的主力军”(西蒙,2015:15),然而这些企业根本没有动力去执行国际会计准则。何以如此?这仍需要从德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中来理解。在德国,与强烈的民族主义观念并行的,还有以康德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传统,因此,商人的隐私权受到极大尊重。国际会计准则所代表的是英美式的会计方法,强调通过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来服务于投资者和债权人,然而,德国对企业及其债权人的保护是制度化的。为数众多的德国会计学者指出,由于会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公众的重要性,必须对会计实施合法的法律管制(Heidhues and Patel, 2012: 70)。德国的家族企业所关注的是基业长青,强调职工、资本和国家间的长期一致关系。如果让数目众多的中小企业也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来编制财务报告,一方面是对这些企业隐私权的侵犯,另一方面也给这些企业带来不应有的负担。显然,对它们来说,对外披露信息根本就是无用之举。另外,在德国方面看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最终决议仅由理事会的几个成员来决定,缺乏进一步的民主控制,且理事会成员多为英美代表,其知识结构是在英美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因此,该组织的合法性受到了德国的强烈质疑;而国际会计准则的那种“乐观的、自由放任的和风险偏好型的”会计方法(通常会确认未实现的收益,与“稳健主义”的做法正好相反)也受到为数甚众的德国中小企业的批评。这样,德国会计的稳健主义传统仅仅在极有限的程度上(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上市的公司所编制的合并财务报告)发生改变,而就中小企业而言,会计师们对英美式会计的反感无疑会进一步强化本已根深蒂固的稳健主义传统。如今,德国的工业4.0战略显然仍要以这些“隐形冠军”为中心展开,可以想象,只要这种以中小企业为中心的工业模式没有发生颠覆性的变化,德国会计制度仍将长期维持其“稳健主义”传统。

四、结论与启示

德国会计制度中的稳健主义传统是近代德国独特发展道路及“实业立国”治国理念的产物;反过来,这一制度也促进了德国工业竞争力的提升。然而,自19世纪末期以来,稳健主义传统的地位在英美国家已经风雨飘摇了。特别是一战后,美国成了净资本输出国,国内的证券市场空前繁荣。在20世纪20年代,每年发行的新证券平均超过2亿美元(其中,1929年为8亿美元),各种证券的发行量均有大幅上升,而普通股的增长最快,在1929年新发行的证券中,普通股占了一半以上(恩格尔曼和高尔曼,2008:541-542)。股票投资者人数的激增使得股份公司不得不公开披露财务信息。在如今的英美国家,财务报告的“透明度”(transparency)早已成为取代“稳健主义”成为新的通行惯例,显然,德国继续坚持这种“过时”的会计惯例就显得与“主流”格格不入了。

那么,德国的会计制度为何迟迟不能融入“主流”?国内外有不少学者对此展开研究,不过,多数研究仅限于对德国会计的“描述或叙述”(description),疏于对德国会计的“特性”进行说明和解释,因此相对而言缺乏时间和空间感,对“德国会计何以与众不同”这样的问题也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另有美国学者较为详尽地解释了德国会计与美国会计“异道殊途”(diverging paths)的成因;他们认为,德美会计制度之所以迥异,主要是由于德国缺少一种美国式的“权益革命”(equity revolution)[8],而这一革命之所以没有在德国发生,则根源于俾斯麦于1878年对德意志的铁路进行了国有化(Fear & Kobrak, 2006)。这当然不失为一种解释,然而,将德意志的铁路国有化这一事件作为源头,显然缺乏历史的纵深,逻辑因果关系的链条也相对简单;另外,他们提出所的问题——“德国会计为何没有走上美国会计那样的发展道路”——也显示出方法论上的局限,即,他们是在以美国为标尺来衡量在德国发生的史实,这显然带有强烈的“美国中心论”的色彩。事实上,不同国家的制度传统是各国在不同的历史文化环境下创造的,以某一个别的标准来进行衡量和评价显然有失公允。德国历史学派的重要代表罗雪尔(2009,著者序:2)曾言:“历史的方法对任何一种经济制度决不轻易地一律予以颂扬或一律予以否定”;恩格斯(1999:152)也曾指出:“政治经济学不可能对一切国家和一切历史时代都是一样的。”因此,“惟一可行的、至少是比较公平的比较史学研究方法”应该是“互为主体、相互对照”(吴承明,1998),即,一方面,用美国的经验来评价德国的史实;另一方面,用德国的经验来评价美国。

当我们循着这样一种思路,站在“公正的旁观者”的角度来进行观察时,我们也就不难发现:德国始终坚定不移地贯彻其“工业立国”的治国理念,致力于工业竞争力的提升,最终比较迅速地实现了现代化;面对不同时代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课题,德国的制度建设者们总是能够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应时代发展潮流的政策,表现出一种务实的、与时俱进的治理态度。进一步地,制度的形成与演进必然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结构中进行的,因而,戴着某种“中心论”的眼镜来看待他国的历史,自然无法客观地认识其制度“特色”,甚至有可能将该国的某些制度视为异端并进而加以讨伐。从这个意义上说,认识和探究德国会计制度的“特色”,或许还有助于我们在面对不同国家的制度时,多持一分理解和尊重的态度,恐怕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不同制度主体间的求同存异与和谐共处。

 

参考文献:

陈晓律,2010:《世界现代化历程》(西欧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范健,1993:“德国商事簿记法律制度介评”,《比较法研究》,1993,4:423-431。

李工真,2001:“纳粹经济纲领与德意志‘经济改革派’”,《历史研究》,2001,4:115-127。

刘光耀,2006:《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发展与比较》,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罗荣渠,1990:“论现代化的世界进程”,《中国社会科学》,1990,5:107-126。

钱乘旦,2010:《世界现代化历程》(总论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吴承明,1998:“中西历史比较研究的新思维”,《读书》,1998,12:78-82。

吴友法、黄正柏,2000:《德国资本主义发展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邢来顺,2003:《德国工业化经济-社会史》,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

赵迺抟,2007:《欧美经济学史》,北京:东方出版社。

[德]路德维希•艾哈德,1998:《社会市场经济之路》,丁安新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德]奥托·冯·俾斯麦,2006:《思考与回忆——俾斯麦回忆录》(第二卷),杨德友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德]恩格斯,1999:《反杜林论》,中文版第3版,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德]格茨·怀克、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2010:《德国公司法》,中文版第21版,殷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德]弗雷姆德林,2004:“1840~1870年间的铁路建设与德国经济发展”,见彼得·马塞厄斯、M.M. 波斯坦:《剑桥欧洲经济史(第七卷)》(上册),徐强等译,北京:济科学出版社。

[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1961:《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陈万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德]赫尔曼·西蒙,2015:《隐形冠军:未来全球化的先锋》,张帆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德]罗雪尔,2009:《历史方法的国民经济学讲义大纲》,朱绍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法]夏尔·贝特兰,1990:《纳粹德国经济史》,刘法智、杨燕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联邦德国]卡尔•哈达赫,1984:《二十世纪德国经济史》,扬绪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美]迈克尔·查特菲尔德,1989:《会计思想史》,文硕等译,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

[美]斯坦利·L·恩格尔曼、罗伯特·E·高尔曼,2008:《剑桥美国经济史(第三卷):20世纪》,高德步、王钰总译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美]亚历山大·格申克龙,2012:《经济落后的历史透视》,张林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美]查尔斯•金德尔伯格,2010:《西欧金融史》(第二版),徐子健等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美]威廉·H·麦尼尔,1996:《竞逐富强:西方军事的现代化历程》,倪大昕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

[日]大河内一男,2000:《过渡时期的经济思想》,胡启林、沈佩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日]我妻荣,1999:《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英]A. M. 阿格拉,1985:《欧洲共同体经济学》,戴炳然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英]克拉潘,1965:《1815-1914年法国和德国的经济发展》,傅梦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英]约翰·米克勒斯维特、阿德里安·伍尔德里奇,2012:《公司的历史》,夏荷立译,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

[英]克里斯托弗·诺比斯、罗伯特·帕克,2010:《比较国际会计》(第十版),薛清梅译,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Camfferman, Kees and Stephen A. Zeff, 2007.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Global Capital Markets: A History of the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 1973-2000,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Chatfield, Michael and Richard Vangermeersch eds., 1996. The History of Accounting: An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New York: Garland.

Flower, John, 1997. “The Future Shape of Harmonization: the EU versus the IASC versus the SEC”, European Accounting Review, 6(2), 281-303.

Flower, John, 2004. European Financial Reporting: Adapting to A Changing World, Palgrave Macmillan UK.  

Fear,Jeffrey and Christopher Kobrak, 2006. “Diverging Paths: Accounting for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America and Germany”, The Business History Review, 80(1), 1-48.

Heidhues, Eva and Chris Patel, 2012. Globalization and Contextual Factors in Accounting: the Case of Germany, Bingley, UK: Emerald.

Ordelheide, Dieter, 1999. “Germany”, In Stuart Mcleay ed., Accounting Regulation in Europe, Palgrave Macmillan UK.

Sterling, Robert R., 1967. “Conservatism: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Valuation in Traditional Accounting”, Abacus, 3(2), 109-132.

van Hulle, Karel, 1997. “The True and Fair View Override in the European Accounting Directives”, European Accounting Review, 6(4), 711-720.

von Colbe, Walther Busse and Rolf U. Füelbier, 2013. “Accounting and the Business Economics Tradition in Germany”, In Yuri Biondi and Stefano Zambon eds., Accounting and Business Economics: Insights from National Traditions, Routledge, London.

 

本文作者系社科院研究生院欧洲研究所2013级博士毕业生

(联系 吴大新:wuderson@163.com

 

--------------------------------------------------------------------------------

[1] 克拉潘曾这样描述——一个德国人写道:“邮政和铁路只是军队的民事部门。”至少在普鲁士,铁路公司的经理们通常都是将军;在这两个服务部门中,共计有“七十五万人,这些人当他们的长官向他们讲话时,就立正。”

[2] 1911年,德国6大银行的经理出任企业监事会代表的情况为:采矿业企业112个(在其中16个监事会中任主席);金属加工企业41个(在其中9个监事会中任主席);机器制造业64个(在其中15个监事会中任主席);电气工业27个(在其中8个监事会中任主席);纺织工业34个(在其中5个监事会中任主席)。

[3] 全名为《皇家交易与伦敦保险公司法案》(Royal Exchange and London Assurance Corporation Act),于1720年“南海公司事件”爆发后颁布。

[4] 特别是他对成本的分析,甚至已经考虑到了诸多项目的机会成本(如未耗用原材料及工资的利息)。

[5] 原文中,“债权人的利益”和“继续发展”为斜体字。

[6] 这是《经济学家》杂志(The Economist)在1972年的评论。

[7] 在欧共体的六个创始国(法、德、意、比、卢、荷)中,德国是倒数第二个将第四号指令转化为国内立法的国家(1985年)。

[8] 所谓权益革命,是指公司的资金并非像以前那样主要来源于银行,而是由数量甚众的股东提供;相应地,公司的价值也并不是体现在它所发放的股利的大小而是其未来盈利能力的大小;权益革命推动了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公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