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关系研究“指南针计划”2021年度项目申请指南

本文由外交部“指南针计划”执行秘书处授权发布 

各有关单位: 

中欧关系研究“指南针计划” (下称“计划”)2021年度资助项目申报工作业已启动。“计划”旨在鼓励和支持对欧盟、欧洲国家和中欧关系的研究,促进中欧交流与合作。现将有关项目及申请要求公布如下: 

一、资助项目 

(一)中国学者课题研究项目(填写申请表一) 

支持国内专家学者进行相关课题研究,每项课题经费申请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 

(二)中欧学者联合课题研究项目(填写申请表二) 

支持国内学者和研究机构牵头与欧方智库、相关领域研究机构或专家学者在相关领域开展联合课题研究项目。合作形式自定,由中方牵头机构提出申请,外方学术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外方研究内容须提供原文并附中文译文。每项课题经费申请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 

(三)举办研讨会(填写申请表三) 

支持国内有关院校和研究机构举办涉欧主题的研讨会。 

(四)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填写申请表三) 

支持国内专家学者赴欧洲国家出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 

(五)如各单位有其他项目需求,符合“计划”宗旨和有关规定的,亦可予支持。(填写申请表三) 

二、专家学者可围绕下列课题方向(优先选取)择一申报,亦可结合个人学术研究专长申报其他课题。自申报课题项目应具备创新性、开拓性和较高学术价值。研究成果要具有现实性、针对性,以增强决策参考价值。参考选题如下: 

(一)欧洲一体化发展(包括欧盟战略自主,疫情带来对欧洲政治、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影响,疫后经济复苏情况及相关举措等) 

(二)欧盟对外政策(包括欧盟“辛那屈主义”和“第三条道路”、欧盟“有效多边主义”、欧盟人权外交、欧洲“中国观”、法德“印太战略”、中欧非三方合作等) 

(三)欧盟经贸政策(包括欧盟绿色新政、数字新政、5G政策、欧盟竞争和产业政策等) 

(四)大国关系(包括欧美关系、中美欧关系、中欧俄关系、英欧关系、北约对华政策等) 

三、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独立组织和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申请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研究实力和较广泛的学术资源;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四、项目执行要求 

(一)课题研究 

获准立项后,承办方须与“计划”秘书处签订《项目合同》。所有课题计划于2021年2月启动,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并提交研究报告。项目执行中期,应提交课题报告初稿或中期进度报告。研究工作结束后,应提交研究报告全文、报告简述(约3000至5000字)电子版和印制版以及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具体要求以《项目合同》为准。 

(二)举办研讨会和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获准立项后,根据秘书处通知启动执行。关于研讨会的规模、会期和各项支出标准,国内学者研讨会须参照财政部下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有关规定;如邀请外方专家、学者出席(原则上不承担国际旅费),须参照财政部下发的《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执行。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各项标准须参照财政部下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项目结束后,承办方应于一个月内提交研讨成果/参会报告。如遇不可抗力需对项目执行进行调整,须及时与秘书处沟通。 

五、“计划”申请和经费拨付 

(一)申请人应按照本《申请指南》的要求就拟参与的具体项目向秘书处递交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和项目预算表)。预算应坚持节俭原则,科学制定,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二)递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秘书处将组织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评审及立项结果。 

(三)课题支持经费一次核定,《项目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规定分期支付。 

(四)支持举办研讨会和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资金,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后,由承办方/执行人提供原始发票,报财务部门审批通过后一次性结付。如确有需要,可申请预支部分经费。 

六、项目申请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为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并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特对项目申请作出如下限定: 

1、课题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计划”研究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本《申请指南》其他“计划”课题项目的申请。 

2、不得把已出版且内容基本雷同的研究成果作为“计划”课题项目申报。 

3、不得将“计划”课题向其他项目重复申报。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资格不符合本《申请指南》有关规定; 

2、选题和预期研究成果与“计划”研究范围无关; 

3、申请表填写有缺项、内容不实、弄虚作假,或相关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等; 

4、有其他不良记录者。 

(三)在同等条件下,下列情形者将予优先考虑: 

1、承担过“计划”研究项目; 

2、就所申请项目可提供自有配套资金; 

3、对项目成果转化和利用有成熟想法(如拟在国家级学术核心期刊上发表); 

4、对“计划”申报和执行等内容提出过意见和建议。 

 

秘书处联系方式 

电话:0086-10-65962563 

传真:0086-10-65962453 

电邮:ozs9@mfa.gov.cn 

附件:项目申请表(一) (二)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