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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以来法国司法改革的总结与展望
作者:赵永升 | 文章来源:《法国司法前沿专号》 | 更新时间:2014-03-05 14:35:15

    阿•玛蒂娜 著*      赵永升 译**

    摘要:本文阐述了自2007年至2012年期间,法国司法改革中的关键步骤。首先,探讨在“立法膨胀”与刑罚加重之间寻求刑事司法的有效性问题,涉及加大惩罚力度、反累犯斗争,以及将难题转移到刑罚执行阶段的改革效应。其次,阐述在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方面的主要革新,包括合宪性的优先权问题、拘留制度改革,并对改革的不彻底性加以批评。最后,论述司法组织的现代化,既包括司法与公共政策修订,也涉及对司法版图改革的批评,即重组举措规模虽大,却不彻底。

    关键词:司法改革 “立法膨胀” 累犯 拘留 司法版图

     

    The Summary and Prospect of France’s Judicial Reform Since 2007

    Summary: This article tries to set forth the critical steps of France’s judicial reform from 2007 to 2012. At first, it is the efficiency problem between the ‘legislation inflation’ and the penalty aggravation including the punishment heightening, the anti-recidivism struggle and the reform effects of just transferring the puzzle to the penalty’s execution stage; then the article expatiates the main renovation in the field of citizens’ basic rights protection comprising the priority problem of constitutionality, the reform in detention system and the critics concerned; finally, the article dissertates the modernity of the judicial organization involving not only the modification of judicature and public policies, but also the critics on the judicial territory reform, in other words, in spite of a large scale, the restructure is still not complete.

    Key Words : Judicial Reform    'Legislation Inflation'  Recidivist  Detention   Judicial territory

     

    法国司法改革在2007年总统大选时提出,后由法国政府加以推动。司法改革实际上已经深刻地改变了法国的司法制度组织。四年之后,在对司法改革进行总结时,大家的意见不一。在诸多领域,进步是肯定的;然而,给这个时期留下标志的“立法膨胀”却导致诸多的复杂性。另外,面对有时自相矛盾的多个目标,司法制度实难找到真正的一致性。

    最近对拘留(la garde à vue)制度[1]的辩论,已显现出将有效性与确保个人自由的宪法原则相结合,对立法者而言有巨大难度。毫无疑问,就在寻求有效性与保护基本权利之间,存有司法改革的“分水岭”。在国会调查委员会关于乌特尔事件(affaire d’Outreau)[2]报告发布的第二年启动的司法改革,已阐释了意在治理公民与司法之间的信任危机,并更能满足当事人的期待。我们将对司法改革中的三个轴心措施所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刑事司法的有效性、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和司法制度的现代化。

    一、在“立法膨胀”与刑罚加重之间,寻求刑事司法的有效性

    刑事方面的立法改革绝大部分反映了优先考虑安全轴心的公共政策。该倾向的形成已有十年之久。2001年9月11日的谋杀事件,实际上已经宣告了一个新时代的开始。为了采用公平诉讼(procès équitable)的原则,2000年6月15日法律在强化了无罪推定与被害人权利[3]之后,又多了一个不同的目标,即对不安全因素展开斗争;结果就引起了在刑法方面重要的“立法膨胀”。另外,在舆论的辩论中,尤其关于性犯罪行为,也同样导致整个立法朝着惩罚性的方向发展。在一定数量的悲剧性社会新闻之后,立法者介入了,最为常见的是在情绪高涨下颁布新的规则。此后,舆论对改革的影响有增无减,烙印最深的是一个性犯罪与累犯的例子;与此类犯罪行为的斗争成为一个重要的论题。

    诸多不同的改革彼此相连,并围绕两个轴心:加大惩罚力度,尤其强调针对累犯的斗争。然而,如果随后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改革方案都秉承这一思路,那么某些矛盾的产生就不可避免。

    (一)“立法膨胀”与加大惩罚力度

    刑事方面史无前例的“立法膨胀”成为立法的明显特点。在此期间,法律的颁布非常频繁,涉及控诉类型的新设和处罚措施的加重。此趋势正迎合了 2007年总统大选之前就已经启动的司法改革运动。因此,2007年3月5日颁布了关于预防犯罪的法律[4],主要规定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涉及夫妻暴力、性犯罪以及吸毒方面的制裁措施。因此,加重了对具有夫妻暴力施暴犯罪行为者的刑罚。同时,鉴于袭警这种对治安警察的暴力违法行为日趋严重,为了应对郊区频现的袭警事件,专门增设了针对公职人员伏击这一犯罪类型。

    新的立法活动加强了司法改革运动。接着,国会通过了针对设立新增控告及刑罚加重的诸多法律:2007年10月29日有关反伪造斗争的法律[5]、2007年11月13日有关反腐败斗争的法律[6]、2008年7月3日有关反兴奋剂产品走私斗争的法律[7],2009年6月12日有关打击非法下载的法律(“Hadopi”法)[8]。最后的文本将由宪法委员会按其规定加以审查,规定涉及关于非法下载的“渐进反击式”举措;其规定促成在高层当局内部组成权利保护委员会,以加强网上作品推广与权利保护[9];该高层当局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当局,处罚权只由司法官加以履行。涉及考虑该审查规定的第二个法律于2009年10月28日[10]投票通过。

    新增控诉类型有时也在杂项文本中颁布,如2011年5月17日关于简化和提高法律质量的法律[11],尤其将经过预谋的伏击事件认定为谋杀的加重案情。

    (二)反累犯斗争,始终作为优先工作

    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强调累犯带来的危险。因此,三个重要的法律文本陆续颁布。 

    2007年8月10日关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累犯的法律[12],作为该立法“弹药库”的第一个法律文本,设立了对在法律所规定的累犯所犯违法行为的“最低刑罚”。因此,就司法官在某些监禁或徒刑定量中的自由度,立法者构思了一个对其加以限制的体系。从此以后,在规定内累犯(换言之,在第一次审判之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并针对类似的事件)状态下所犯的罪行或轻罪,不得再被处以低于一定门槛的刑罚;该门槛由法律确定,并与现行的高限成比例。然而,出于特殊动机,司法机关保留了宣判低于该门槛刑罚的可能性,但须详述对被判刑罪犯再融入社会所作的担保。宪法委员会已经宣布了该法律文本符合刑罚的必要性及个性化的宪法原则(2007年8月9日2007-554 DC决定[13])。

    2008年2月25日关于安全扣留权(rétention de sûreté)与不负刑事责任(irresponsabilité pénale)的法律[14]的出台加强了该机制。该法律文本将比之前的走得更远,建立在“预期刑法”[15]的逻辑基础之上:指的是靠一个临床诊断来预防危险性。该法律因此设立安全扣留权制度,它是作为特例下的一个允许扣留的措施,在一个被称为“社会—医学—司法中心”的封闭中心,扣留由于某种犯罪而被判等于或超过十五年刑事监禁、其在刑满之时存有极高的累犯可能性和由其个性的高度紊乱而引起特殊危险性的囚犯。

    该措施是在一个安全措施跨学科委员会对囚犯进行评估之后,由安全扣留权的地区司法机关[16]所宣布的;该委员会是一个地区间机构,依照2005年12月12日法律针对移动电子监控下的安置活动[17]而创建,由司法官、地区行政长官、精神分析学家、心理学家、监狱服务地区间主任、律师和被害人国家援助协会的代表各1名所组成[18]。

    对安全扣留权的地区司法机关做出的决定,可以呈请至由最高法院的顾问所组成的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再审。

    宪法委员会在其2008年2月21日的决定(N° 2008-562 DC决定)中,裁定安全扣留权并非一种刑罚,而是一项安全措施。关于该措施的特定特征,尤其是其剥夺自由的本质、剥夺的期限及其无限可更新的特点,孟邦西亚(Montpensier)街的智者们已经审查了这一条款:规定对在该法律发布之前被判刑的人,或者对该日期之前犯下的事件要等该日期之后审判,该措施的应用都具有追溯效力。

    在高等法院第一院长M. V. 拉蒙大(Lamanda)于2008年5月30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之后,应共和国总统之要求加以咨询,该机制经2010年3月10日法律得以圆满完成;该法旨在将累犯的风险最小化,并对刑事诉讼程序作了多项规定[19]。这样,该文本就完善了2008年2月25日法律,同时吸取了宪法委员会决定的结果。它具体规定了对被安全扣留者在其服刑期满之后,尤其是其由于遭受紊乱所需的适应性监禁期间安置的条件。另外,该文本在《刑事诉讼程序法典》中还引进允许对一个性犯罪累犯进行“化学阉割”可能性的条款。

    法律的快速衔接,着实引起质疑。或者每个文本本身是有效的,人们可以质疑后续的功用;或者每个文本本身并非有效,而是假设了新的条款,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以怀疑其恰当性。

    除了该质疑,由机制而引发的效应问题也被提出。一些学者在立法之初就预言,监狱囚犯人口的增加已经导致将难题转移到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刑罚的执行。

    (三)改革效应:将难题转移到刑罚的执行阶段

    2008年12月9日,议员克里斯托弗·卡里斯(Christophe Caresche,社会党)与吉·吉奥夫洛(Guy Geoffroy,人民运动联盟),已经就2007年8月10日第1198号关于加强反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累犯斗争法的应用,提交了一份调研报告[20]。根据该报告的结论,“最低刑罚”实际上已经产生了提高监狱囚犯人口的效应,而监禁机构确实已经人满为患,状况令人堪忧。另外,2008年宪法修正案对集体赦免的取消,更是雪上加霜。截止2009年9月1日,194个监狱机构有53 323个床位,而总监禁人口却达61 787名囚犯;所有这些导致监狱条件每况日下,尤其随着自杀率的显著攀升(2008年115名囚犯自杀)。2011年9月13日,共和国总统宣布从今至2017年,将在监狱内增建30 000个床位。

    为了应对该状况,2009年11月24日监狱法[21]扩大了监外执刑的办法。从今以后,监外执刑成了针对不到2年的各种徒刑的适用原则,累犯例外。对电子脚铐的使用更加便利。有条件释放的适用条件对年迈和生病的囚犯加以放宽。

    实际上,该文本已经颇为有效,它减轻了法律对“最低刑罚”产生的效应。然而,它未能解决所有的难题。实际上,两个机制的联合应用,一个的结果是填满监狱,另一个是清空监狱,这样就引起了一个新的问题,即难题被转移至刑罚的执行阶段。截止2010年12月31日,应执行而未执行的刑罚总数,估算在97 000到102 000件之间。至今,官方数据仍是80 000到87 000件未执行监禁。2011年6月初,埃里克·西奥第(Eric Ciotti)议员提交了一份报告[22],考虑到了这个情况,并提出一些倡议。

    二、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方面的主要革新

    巴拉迪尔(Balladur)委员会主持下的1958年宪法修订活动的最重要成果是促成了2008年7月23日关于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的宪法法案的出台[23]。在对该宪法修订的不同革新中,合宪性的优先权问题出现了;它使法国司法权的面貌发生巨变,并改变了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由此出现的深刻变化,通过新的经验控制领域做出的决定加以阐释;这样,宪法委员会就在拘留方面,对《刑事诉讼程序法典》的条款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

    另外,宪法法案大大地改革了最高司法委员会(le 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24]。然而,有一个问题被遗忘或者被往后推延,那就是检察官的地位问题。

    (一)合宪性的优先权问题,或“司法权大爆炸”的历史

    最初有些人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司法权大爆炸”[25],合宪性的优先权问题无疑是2008年宪法修订最为重要的革新。从今以后,宪法的新条款第61-1条使所有当事人在进行的诉讼中,在由宪法所保证的其权利和自由受到损害时,可援引立法规定的违宪性。在一个诉讼中,各方面对实质(司法的或行政的)司法机关,均可提出问题;问题被转至高等法院或国务院,待后者决定是否再转至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将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在法国,直到现在,合宪性还只能以先验的形式加以监控;换言之,在一个法律颁布之前,宪法委员会只对一个政治机构提交审理[26]。诸多的欧洲国家(意大利、奥地利、德国等)很久以来就已经迈出步伐,而对通过向全体公民开放的特殊途径对合宪性加以控制的做法,法国还停留在对其断然拒绝的层面;尤其随着两个改革项目的失败,最后一个追溯到1993年,在沃戴尔(Vedel)委员会的工作之后。从此以后,空白被填补了。2009年12月10日的组织法[27]已经对合宪性优先权问题的实施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尤其涉及到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和普通最高法院(la Cour de cassation)。

    现在,合宪性优先权问题的处理是一个真正的成功。法国公民在大量使用该机制,用罗伯特·巴顿特(Robert Badinter)的话说,他们已经成为“宪法的成年人”了。宪法委员会已经于2011年2月28日记录了在合宪性优先权方面的527个决定:124个决定被返回(其中59个属于最高行政法院和65个属于普通最高法院),以及403个未返回的决定(163个属于最高行政法院和240个属于普通最高法院)。至2011年2月28日,宪法委员会已经就这124个事件中的102件做出83个决定。诸决定涉及的领域很广泛,既有社会法、抚恤金法、选举法的,也有商业法、财产法和家庭法的。然而,刑法和税法还是占据决定的主要部分。最具争议的无疑是关于拘留(2010年7月30日No 2010-12/22)的决定。正是这个导致政府继续沿着已经备受批评的约束措施的改革之路前进,尤其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决定之后。

    (二)一个主要议题的演变:拘留制度改革

    2010年7月30日,一方面是对公共秩序危害的预防以及对犯罪分子的查找,另一方面是对宪法所保障的自由的实施,宪法委员会考虑到这两者之间的结合不能再被视为平衡,因而判定《刑事诉讼程序法典》中关于拘留的规定违宪,要求立法必须在2011年7月1日之前进行修订。法国的拘留制度已经与欧洲人权委员会完全一致,在多个判决[28]中已经认定了自嫌疑犯第一次被审讯起,律师就要在场以及告知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必要性。

    2011年4月14日颁布了关于改革拘留制度的法律[29],限制了对该入狱的轻罪约束措施,增加了律师在拘留的全过程必须在场的原则,并将沉默权的告知重新引到我们的法律中[30]。但是,共和国检察官可以将这两个新法在最多十二个小时期间,延迟对这两个新法的实施,由于特定的状况使然:在紧急的情况下,汇集或保存证据,或者告知即将逼近的伤害。另外,在有组织的犯罪和恐怖主义方面共同法的抵触体制被保留了下来,而这与2010年10月19日最高法院刑事庭的决议相悖(Crim.,Bull. crim. 2010, no 163)。

    另外,该文本没有重提国民议会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即提倡由一个自由司法官(juge des libertés)对程序加以监督,而非由共和国检察官监督。

    该法律的生效日期定为2011年6月1日。

    然而,2011年4月15日[31],最高法院已经发布四个决议,认定普通拘留体制要与欧洲人权委员会第6§1条的规定相符,不得延期。诸决议实际上使沉默权的告知以及律师协助权得以立即适用,该权利是由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的要求。

    (三)最高司法委员会(CSM):一场半途而废的改革

    最高司法委员会的使命是确保司法的独立,这是一个负责协助共和国总统的宪法机构,在第四共和国诞生,并于1958年加以改革;但实际上,它已不再适应时代的变迁。乌特尔事件已经加强了对该机构的职业利益保护的批评。

    因而,2008年的宪法修订深刻地改变了《宪法》第65条的规定。文本的第二个修订——第一个修订源于1993年7月27日的宪法法案——旨在司法与公民之间重建信任。

    它因此重新定义了该宪法机构的构成和属性,同时强调了该机构对外开放,以及给予当事人新的权利。

    关于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构成,改革方案是让行政权部分退出:共和国总统不再领导最高司法委员会,但部分学者[32]强调其模棱两可性并未完全去除。实际上,共和国总统作为司法独立的保护者,《宪法》第64条并没有修订,该条款将最高司法委员会设定为协助共和国总统的角色。另外,司法与自由部部长如果不再由于其身份而成为成员的话,他依然可以参加非纪律性会议。

    作为改革的标志性措施,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新构成从此以后给非司法官的成员留下大部分位置:在七名司法官旁边就设有八名。其中六名成员分别由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主席以及参议院主席,根据《宪法》第13条的程序加以任命。该失衡表明与欧盟标准相比,已经明显后退。可能由于这个原因,以及如另一位学者[33]所强调,制宪会议成员在最终文本中,已与巴拉迪尔委员会的建议保持距离,同时将对席位组成和检察院的主持工作,分别委托给最高法院的第一院长和最高总检察长。

    最高司法委员会组成的职权也有小变化。从今以后,检察院机构应该对检察院的所有司法官,包括总检察长的任命给出意见。然而,还有由改革正式产生的全会机构,其职权已经受到限制;它仅能对共和国总统或司法部长的提交审理给出意见。

    但该改革最具象征性的革新,无疑是保留了让当事人在涉及司法官的举止方面诉诸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可能性。在魁北克司法体系的启发下,乌特尔事件议会委员会于2006年倡导该措施;毫无疑问,这在司法队伍里加强了在伦理方面所需保持的警惕性。组织法已将当事人新法的执行条件加以框定:术语“举止”禁止对司法官就其决定加以质疑,并且只有在司法官已经被一个导致对其质疑的程序所起诉的情况下,对该司法官的控诉方可构成。最后,最高司法委员会应该先考虑一个司法官可能构成一个违纪错误的举止。从今以后,该概念由一个组织法,依据由宪法委员会在其2007年3月1日的决定[34]中所确定的限定加以规定:尤其构成对其自身权利的不尊重、严重侵害;该侵害由构成各方权利关键保障的程序法则的一名司法官加以断定,而该法则由一个最终司法决定加以确认。面对违纪行为,司法官的司法管辖活动不再是一个“圣殿”。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以遗憾的是涉及到检察院机构,制宪会议成员并没有考虑到将惩戒权力从司法部转到检察院的构成。但是,这个检察院地位改革的问题在该时期每次均被搁置一边,通常作为真正的“后推”主题。

    (四)一个“回避”的话题:检察院的地位

    检察院的司法官在最高司法委员会发布一个简单的通知之后,由共和国总统令加以任命;尽管司法官由于其实施刑罚政策的职务特性,而被置于一个等级森严的职业组织中,他们依然属于《宪法》第66条所指的司法当局不可或缺的部分。自从1993年8月11日决定起[35],宪法委员会不断重新认定该原则。

    2004年3月9日法律已经强化了该检察院等级模式,同时在《刑事诉讼法典》的第30条中,宣布司法与自由部部长指导由政府所确定的公共行动政策,并且确保其在领土上所实施的一致性,同时向公共部的司法官发布一般指令。

    《刑事诉讼法典》的一个宽泛改革计划在2008年启动,旨在取消预审调查法官,而在任何时候,都将不考虑开启对检察院的改革之门。诚然,该刑事诉讼改革计划直至今日,也未见面世,由于其在司法界出现前所未有的争议。迄今,该系统已是强弩之末。

    多年以来,检察院的地位备受批评:检察院的权力与日俱增,有时甚至触及准司法管辖权的领域,例如他们对事先认罪出庭程序的介入。欧洲人权委员会在2008年7月10日的Medvedyev一个法令[36]中,认定法国检察院“并非是欧洲人权委员会第5§3条意义上的司法当局……尤其,它缺乏面对行政权的独立性,因而不能这般称谓”。该分析接着在2010年11月23日的Moulin法令[37]中再次认定。一些学者,如米黑也·戴尔马斯—马赫迪(Mireille Delmas-Marty)认为检察院改革是“不可避免的”[38]。

    在宪法改革流产之后十一年,改革的问题再次被尖锐地提起;宪法改革预期将检察院的司法官任命附属于符合最高司法委员会的一个通知。有人因此建议将对检察院里检察官的任命与法官的任命齐平,同时确定符合最高司法委员会通知的必要性。因此,立法者还应再次抓住这个“后续主题”。

    三、司法组织的现代化

    自2007年以来的司法组织改革进入了现代化的程序;该程序多年来已经启动,尤其在2001年与金融法相关的组织法(LOLF[39])实施之后。在2007年总统大选之后的年头,司法与自由部,正如国家的其它公共部门一样,参与了公共政策修订。今天要总结司法改革的效果如何,尚为时过早,由于在设定的目标与可支配资源之间,还一直矛盾重重。鉴于此,该时期最为显著的改革举措,无疑是对司法版图的改革了。

    (一)司法与公共政策修订,如何少花钱、办好事

    在司法与自由部内,公共政策修订是围绕着司法公共部门现代化的六大目标而设的。      诸目标的实施通过涉及司法机关组织以及专业实践的各种措施加以体现。

    与司法机关安全化相关的议定书已由司法与自由部和内政、海外事务、地方事务和移民部签署,旨在将警察的部署最佳化,以确保司法围区、观众厅的安全化,以及物品看管。

    另外,司法部还鼓励司法机关使用视频会议。这样,自2009年以来,每年平均减少5%的囚犯转移数;这些囚犯应由司法官加以听证,视屏会议因此减少了在囚犯转移中所需的治安力量。

    附属于司法部的秘书长的一个“采购任务”已经实施,以对采购者加以专业化,并且加强对司法部采购政策的试验。该试验的目标在于对司法部内部的采购加以互助化和标准化,2013年预计将盈余1亿欧元。

    另外,刑事司法费用的问题已经被提出。这涉及到将这笔相当多的费用合理化。考虑在整体司法机关内推广良好实践指南,以获得更大的效果,并对支出控制更佳。另外,在两个试点大审法院的法庭(普瓦提埃和鲁昂)工作已经展开,主要目标在于加速对限定专家支付条件的司法费用诉状处理。

    对源于私有部门技术试验的求助,尤其在日本汽车工业首创的“精益管理技术”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因此,司法管理的整个程序进入对成本合理化的私营方法的过滤之中。然而,我们仍可对这类方法的适应性及其对未来产生的后果提出疑问。

    这些措施通常进展不顺,已经加剧了在一个预算已陷入困难的机构中,目标与资源之间业已存在的紧张关系。欧盟司法效率委员会(CEPEJ)在其2010年报告中,根据司法预算在国家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将法国列为欧盟委员会成员国的第37名。假如说最近这些年确实作了努力,那么,在达到欧盟的最佳成果之前,要走的道路还很长。

    (二)司法版图改革:重组举措规模虽大,却不彻底

    司法版图改革是一个在司法辩论中被反复提到的问题。迄今,只有一个改革极大地重新考虑了法院和法庭的地理分布。由米歇尔·德布尔(Michel Debré)于1958年实行该改革,取消了治安法官以及150个司法区法庭。如下的尝试,尤其是1990-1991年由亨利·南内(Henri Nallet)实行的省化计划,已经引起强烈的反对,最终未能实现。1997年伊莉莎贝斯·吉果(Élisabeth Guigou)使用从DATAR借鉴的方法,创建了一个司法版图改革任务。该举措的第一个效果是颁布1999年7月30日法令[40],该法令取消了36个小型商业法庭。

    在2007年,一个司法版图的新改革正式启动。根据改革条例,其实施应在三年内以渐进的方式进行。因此,改革导致在181个大审法院的法庭中取消了21个,在473个初审法院的法庭中取消了178个;在239个商业法庭中55个被取消,新设六个;62个劳资调解委员会被关闭。同时,在配备不足的地区,新设14个司法机关(7个初审法院的法庭、1个劳资调解委员会、5个法庭和1个商业混合法庭),以确保司法公共服务的连续性。

    然而,在该程序的进展过程中,批评从未间断过。在那些不可避免地引起地方争议的已经运作的选择之外,人们观察到该改革为一个重大困难所削弱:计划没有预设将对诉讼分配的根本层面也纳入。面对变得越来越多的批评,司法部长委托给著名诉讼法学家金沙尔(Guinchard)先生来主持一个工作组的权力,该工作组负责研究在司法机关之间的民事诉讼分配问题。其于2008年6月提交的报告,已经促成提交关于诉讼分配及减轻某些司法机关程序的一个法律提案(No 3 373)。该文本尤其考虑到了对邻近法院的取消问题,现正在议会进行讨论。

    小结

    这就是自2007年至2012年立法之初的法国司法改革中的关键步骤。当然还有其它改革,例如对受约束住院的改革、对上诉法院上诉代理人的取消、在上诉法院前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国家法官学院的改革……。另外,在2011年的夏初,一个法案提交到了议会辩论,该提案旨在设立轻罪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改革的,后促成了2011年8月11日法律的出台[41]。鉴于此,我们在此仅提及脱颖而出、最有力地的改革成分;这些成分促使在立法过程中出现的趋势加以显现。因此,这些改革表现出安全刑罚手段的长久特征,以及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的问题。在这两个趋势的衔接之处,存有检察院的地位改革问题。

     (赵永升译)

    本文译者赵永升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欧洲所访问学者,法国巴黎索邦大学经济学(金融学)教授

    (联系 赵永升:jacques.zh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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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Agnès Martinel, Les réformes de la justice depuis 2007 : bilan et perspectives, in La justice en réforme : où en sommes-nous ?, Regards sur l’actualité, n°374, La documentation française, octobre 2011, p8-21.

* 阿•玛蒂娜(Agnès Martinel),司法官。

** 赵永升,男,巴黎第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欧洲所访问学者,研究领域:投资与融资、房地产、民间融资等。

[1] 参见G. Carcassonne,  « Quelle garde à vue en 2011? », Regards sur l’actualité, No 365, La Documentation française, novembre 2010.

[2] 国民议会,以调查委员会名义发布的、旨在寻找乌特尔事件中司法失灵的原因且提出避免重蹈覆辙建议的报告,no 3 125,2006年6月6日。

[3] 2000年7月15日第516号关于强化无罪推定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2000年6月16日,JORF 138)。

[4] 2007年3月5日第297号关于预防轻罪的法律(2007年3月7日,JORF 56)。

[5] 2007年10月29日第2007-1544号反伪造斗争的法律(2007年10月30日,JORF 252)。

[6] 2007年11月13日第2007-1598号有关反腐败斗争的法律(2007年11月14日,JORF 264)。

[7] 2008年7月3日第2008-650号有关反兴奋剂产品走私斗争的法律(2008年7月4日,JORF 155)。

[8] 2009年6月12日第2009-669号利于互联网创作推广与保护的法律(2009年6月13日,JORF 135)。

[9] 针对互联网作品推广与权利保护的高层当局,简称HADOPI。

[10] 2009年10月28日第2009-1311号关于互联网文学与艺术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2009年10月29日,JORF 251)。

[11] 2011年5月17日第2011-525号关于法律的简化及质量提高的法律(2011年5月18日,JORF 115)。

[12] 2007年8月10日第2007-1198号加强反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累犯斗争的法律(2007年8月11日,JORF 185)。

[13] 汇编,p.303,2007年8月11日JORF。

[14] 2008年2月25日第2008-174号关于由于神经紊乱而致的安全扣留权与刑事无责任声明的法律(2008年2月26日,JORF 48)。

[15] J.-P. Jean, « Les réformes pénales 2000-2010: entre inflation législative et révolutions silencieuses », Regards sur l’actualité, No 357, Paris, La Documentation française, janvier 2010.

[16] 根据2008年11月3日司法部长法令,设立了八个具有安全扣留权的地区司法机关(波尔多、里尔、里昂、马赛、南锡、巴黎、雷恩和法兰西堡),后者与安全措施跨学科委员会具有相同的领土管辖权。2008年11月3日法令确定了安全扣留权的安全措施跨学科委员会与地区司法机关的数量、定位与职权(2008年11月5日,JORF 258)。

[17] 2005年12月12日第2005-1549号关于刑事犯罪累犯的处理的法律(2005年12月13日JORF 289)。

[18] 2005年12月12日第2005-1549号关于刑事犯罪累犯的处理的法律,及其2007年8月1日第2007-1169号关于移动电子监控下的安置应用法令,为此创立了8个地区间委员会(波尔多、里尔、里昂、马赛、南锡、巴黎、雷恩和法兰西堡);后者与专业的地区间司法机关具有相同的领土管辖权。

[19] 2010年3月10日第2010-842号旨在将犯罪累犯的风险最小化,并对刑事诉讼程序作了多项规定的法律(2010年3月11日,JORF 59)。

[20] 国民议会报告No 1310。

[21] 2009年11月24日第2009-1436号监狱法(2009年11月25日,JORF 273)。

[22] Eric Ciotti, Pour renforcer l’efficacité de l’exécution des peines, rapport au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La Documentation française, 7 juin 2011.

[23] 关于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的2008年7月23日第2008-724号宪法法案(2008年7月24日,JORF 171)。

[24] 参见D. Ludet, « 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 : une réforme achevée? », Regards sur l’actualité, No 364, Paris, La Documentation française, octobre 2010. 

[25] D. Rousseau,  « La mise en place de la QPC crée un big bang juridictionnel en France », La Tribune, juillet 2010; D. Rousseau,  « La question préjudicielle de constitutionnalité: un big bang juridictionnel? », Revue du droit public, No 3, pp.631-644.

[26] 直至1974年10月29日宪法法案,仅有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主席和参议院主席有权在一个法律的颁布之前,在宪法委员会提起诉讼。1974年修订将该特权扩大至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员。

[27] 2009年12月10日第2009-1523号关于宪法条款61-1的应用的法律(2009年12月11日,JORF 287)。

[28] 2009年10月13日CEDH决定,诉状req. No 7377/03,Dayanan c/土耳其;2009年9月24日CEDH决定,诉状No 7025/04,Pishchalnikov c. 俄罗斯;2008年11月27日CEDH决定,诉状req. No 3639/02,Salduz c.土耳其。

[29] 2011年4月14日第2011-392号关于看守的法律(2011年4月15日,JORF 89)。

[30] 此沉默权由2000年6月15日强化无罪推定与被害人权利的法律加以设立。2002年3月4日法律(2002年第307号旨在完善2000年6月15日第516号有关强化无罪推定与被害人权利法律的法律,2002年3月5日JORF)改变了该机制,同时阐述了从今以后被看守的人应该被告知其“作出宣布、回答问题或保持沉默”的权利。2003年3月18日法律废除了整个方式。

[31] 2011年4月15日Ass. pl. No 10-30.316,No 10-30.313,No 10-30.242以及No 10-17.049。

[32] G. Carcassonne, La Constitution, coll. Points, éditions du Seuil, p.312.

[33] 参见D. Ludet,  « 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 : une réforme achevée? », Regards sur l’actualité, No 364, Paris, La Documentation française, octobre 2010.

[34] 2007年3月1日第2007-551 DC号决定,在2007年3月1日第2007-551 DC号决定下的记录,宪法委员会细则,2007(22),p.71-74。

[35] 1993年8月11日第93-326 DC号决定,汇编,p.217。

[36] 2008年7月10日CEDH No 3394/03 Medvedyev/法国。

[37] 2010年11月23日CEDH No 37104/06 Moulin/法国。

[38] 世界报(le monde),2010年4月5日。

[39] 与金融法相关的2001年8月1日第2001-692号组织的法律(2001年8月2日,JORF 177)。

[40] 关于取消商业法庭的1999年7月30日第99-659号法令(1999年7月31日,JORF 175)。

[41] 关于公民参与刑事司法运行以及对未成年人审判的2011年8月10日第2011-939号法律(2011年8月11日刊登在JO No 0185上)。参见与该法律相关文件中的文章: « Les jurés populaires ou la participation des citoyens au fonctionnement de la justice pénal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