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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龙:从政治与文化角度对西方宪政民主的剖析与反思
作者:郭海龙 | 文章来源:《国外理论动态》2017年第6期 | 更新时间:2017-09-07 16:04:00

  摘要:宪政民主源于西方基督教原罪文化,与政—教、公—私等方面的二元论以及从古希腊到现代的政治传统(欧罗巴宪政主义)十分契合;宪政民主以党派“私利”为出发点,服从于主流社会的利益;在实行宪政民主的国家和地区,宪政危机时有发生。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需要“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这方面的探索有两类:一是马克思等人的大众民主;二是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后者在落后的俄国取得了革命成功,并影响了包括中国在内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宪政民主是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作为资产阶级国家机器主要表现形式的宪政民主,也应当在社会主义革命中予以摒弃。此外,东亚、非洲、拉美、中东欧的众多国家实行宪政民主时因宗教、政治文化和政治传统与宪政民主不匹配而产生了政治乱局,陷入了治乱循环的怪圈,迟滞了国家的发展。原因是宪政民主难以适应这些国家的政治文化。对这些乱局的反思,会得出一个结论:政治需要相匹配的文化基因。

 

  关键词:政治文化;宪政民主;政治乱局;文化基因;文化自觉

 

  文化,尤其是政治文化,是政治制度的基因。宪政民主植根于基督教原罪论,西方政—教、公—私等方面的二元论和个人为本位的自由主义政治文化以及从古希腊到现代的法治和宪政传统(即欧罗巴宪政主义)。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需要“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摒弃宪政民主;非西方国家应当探索契合自身文化特点的独特发展道路。

  一、 宪政民主剖析  

  作为一种政治形式,宪政民主的运行需要相应的文化和政治环境,它虽表现为各个党派为争夺“私利”,但各党派都从属于主流社会。 

   ()宪政民主需要相匹配的文化、政治因素 

    1 宪政民主植根于基督教原罪文化 

  政治学者围绕宪政民主与基督教文化相互关系的探讨日渐趋热,且有不少成果问世。宪政民主植根于基督教原罪文化,原罪说是整个基督教的理论与实践得以立足的基础。①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卡尔·弗里德里希。他在分析宪政论的起源时认为“它根植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中,西方的宪政论是基督教文化的一部分”。在这种原罪文化的作用下,“性恶论”成为西方政治哲学的出发点,并发展成为政治哲学和伦理学中人性自私与权力是“必要的恶”的认知,“原罪的理论使得基督教对各种事情都在提防……随时准备发觉那无所不在的罪恶”,并演化出防范权力和分权制衡的逻辑。例如,在美国建立之时,联邦党人的中坚力量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强烈主张通过法院对立法机关进行限制,并给予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他认为,如果不设立一个能够限制立法机关的最高法院,那么,“一切遏制特定权利与特权的条款将形同虚设”。  

  总之,对人性和权力的不信任与怀疑,使得西方的权力设置中充满了彼此之间的限制和制约,如三权分立、反对党对执政党的监督等,这些都是宪政民主的核心内容。 

    2 宪政民主渊源于“二元论”等政治传统 

  宪政民主在西方经历了一个过程才出现。它通过中世纪世俗王权与教权的斗争、市民阶级私有财产权与王权的斗争得以确立。在经历了卡诺莎雪地求饶等政教冲突后,产生了中世纪“国家—教会”分离的二元政治及其观念,并在西方得到了传承。宇宙二元论、人的二元论、社会二元论以及政治二元论仍然处于西方政治理论的核心。在政治领域,自由主义坚持在人的内在世界与外在世界、私域与公域、公民社会与国家、个人与社会、自由与权威、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二元分离和对立。这种二元论是近代自由主义的精髓。在论及基督教与自由主义的二元政治观之间的内在联系时,研究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沃尔特·乌尔曼说:   

  尽管政治思想总是采取不同的形式,但它们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遗传性。因为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政府和政治观念创造了我们今天的世界。我们现代的概念,我们现代的制度,我们的政治义务和宪政观念,或是中世纪理念的直接产物,或是通过反对它而成长起来的。      

  可见,继承了基督教二元论的自由主义二元论是社会世俗化的产物。而作为现代西方政治文明二元化结构柱石的民主与法治却并未因此而更加和谐。在以人民主权为标志的民主革命高歌猛进的同时,法治却背上了越来越沉重的负担。事实上,正如于尔根·哈贝马斯认为的那样,宪政民主制本身就是民主与法治之间冲突原则的悖谬联结。这注定了在民主国家实现法治的复杂性。当代英国法学家约瑟夫·拉兹也认为,如果仅从原则上考虑,非民主国家实现法治可能比民主国家更容易。其他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宪政与民主的联姻并非易事。民主的扩张常常会导致宪政的式微,而宪政观念的加强必然会伴有对民主程序的限制。这样,它们之间的紧张就得以暴露。这最终形成了欧洲独特的政治文化。正如一些欧洲学者总结的那样:“欧洲文明的主要标志或者欧洲文明的主要历史功绩必然是欧洲的宪政、法治、人权,因为,这种宪政、法治、人权是有别于其他文明的,它有其独特的法律文化秉性。” 

  欧洲法律史学派基于古希腊(如梭伦改革形成的法律)、古罗马(如《十二铜表法》、《万民法》、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古时代(如《大宪章》、法国《诺曼底大习惯法》、德意志诸侯国《萨利克法典》)和近代(如拿破仑法典)的欧洲宪政主义历史根源认为:两重因素构成了欧洲宪政主义的理论内涵,即一种精神——欧罗巴精神,一种理念——欧洲宪政法治理念。这意味着宪政民主需要独特的政治传统作为依托,方可适应所在国家的国情。 

  (二)宪政民主的实质 

  宪政民主机制是各个党派争夺“私利”的一套机制,服从于主流社会的利益。  

  在宪政民主机制下,各党派以“私利”为出发点 

  从宪政民主的起源可以看出,西方的宪政民主虽然以基督教原罪文化作为理论起点,但是世俗王权与神权的对立和斗争、市民阶层与王权的斗争,无一不是以私利(在中世纪控制天主教世界精神生活和三分之一地产的宗教界的特权、世袭封建主的特权尤其是绝对君主制时期的专制王权、市民即新生资产阶级的财产权)为出发点的,这表明宪政民主的分权制衡、多党竞争,出发点都是各个利益集团狭隘的私利,而远不是西方所标榜的“自由、民主、博爱”等普世价值。就其出发点而言,西方的自由主义是反对封建横征暴敛威胁私人财产权的自由;而到了无产阶级觉醒的时候,西方自由主义体制,即宪政民主,又是限制无产阶级依靠人数优势对“剥夺者”进行剥夺、维护资本家财产权的制度。关于财产权对个体自由的侵蚀,多元主义民主大师罗伯特·达尔曾经进行了反思:“在私有财产的问题上,人们拥有像自治权一样基本的和不可能剥夺的权利吗?如果是这样的话,两种权利可能会互相冲突吗?其中一个会高于另外一个吗? 关于宪政民主以私利为出发点,作为美国“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曾坦率地承认,宪法就是要保护财产关系,就是要管理这些各种各样又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团,这是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 

  宪政民主服从于主流社会的利益 

  在宪政民主之下,各个利益集团相互倾轧的同时也相互妥协,形成了秉持“政治正确”的主流社会。这个主流社会主导着西方国家的经济命脉、政治权力和媒体舆论等意识形态领域的“文化领导权”,任何政治人物的言行都不能违背主流社会的利益,否则就会遭到主流社会的抵制、封杀、甚至暗杀。例如,特朗普在竞选美国总统时,因其言论有违主流社会“政治正确”的价值观,而遭到了主流社会“第四种权力”——媒体的封杀,特朗普因此不得不通过推特(twitter)发布竞选消息和相关的政治观点,并依靠这种方式获得了大量底层民众和网民的关注和支持,因而被称作“推特”总统。当选后,特朗普屡次斥责主流媒体,禁止一些主流媒体记者进入白宫,称主流媒体为“美国人民的公敌”。 

  此外,被主流社会操纵的“宪政民主”虽然定期举行选举,但这一过程不过是把政治权力从主流社会的左手交给了右手,这样虽然可以变换统治策略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但是很难代表广大草根阶层的利益。通过宪政民主控制选举结果,正是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真实用意。现在西方大多数著名学者都承认,就经验层面来说,美国的民主不过是少数精英或强势集团的民主。所谓“宪政民主”,或是少数政治家的统治,或是为偏重少数人利益提供可能性。正如哥伦比亚著名作家加西亚·马尔克斯在其荣膺诺贝尔奖的名著《百年孤独》中所言,两大党派的区别不过是:“保守党是8点上教堂做弥撒,自由党是5点上教堂做弥撒。” 这种情况反映了拉美等非西方国家民众在国家照搬宪政民主时的尴尬和无奈。无独有偶,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在大选年份所推出的党纲基本上没有多大的实质差别,差别只在于所有的问题在各自党纲中排序不同。 

  虽然在宪政民主之下存在三权分立等分权制衡机制,但是,这三种权力仍然体现着主流社会的利益。根据美国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是独立于政治之外的,也就是说,司法之上没有政治;然而,在美国的政治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日益成为非常有力的政治力量,被称为“司法政治”(jurocracy)。 

  正是因为大法官们对政治的介入,使得联邦最高法院日益卷入政治,甚至成为政党利益的代言人。这不仅体现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上,也体现在他们的履职过程中。《纽约时报》著名外交专栏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甚至认为,“布什诉戈尔”案的结果,是联邦最高法院的5位保守派大法官打在“美国人民胸口的一枪”,“他们出于政治的动机裁定布什为总统”,这引起了民主人士的强烈不满,包括罗伯特·达尔、罗纳德·德沃金、杰明·拉斯金等人在内的673名法学教授联名声讨联邦最高法院。在他们看来,“布什诉戈尔”一案的判决是对法治精神的侮辱。 拉斯金在《否决民主:最高法院对决美国人民》一书中,直接将联邦最高法院放到了人民的对立面。他明确指出:“伦奎斯特法院以令人吃惊的多数决定对布什诉戈尔案进行了判决,这使得2000年的总统选举成为一场共和党人的选举,从而也把联邦最高法院的缺陷暴露无遗:它离开司法中立越走越远,践踏人民的民主权利,甚至是积极地跟着政党走。” 

  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奥巴马2009年入主白宫后。他选任了两名自由派大法官进入最高法院,促使最高法院阻止了此前在宗教、堕胎、同性恋、枪支管制等方面大幅右转和保守化的趋势,并在2015年做出了同性婚姻合法的划时代判决。对此,有学者总结道:“可见,(美国)最高法院的政治方向周期性摆动轨迹与意识形态价值取向随力量对比变化而变化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也是特朗普执政后,试图通过大法官选任过程,改变最高法院政治方向的现实依据。”  

  这些事实表明,分权制衡的宪政民主从根本上服务于主流社会的利益。 

  ()宪政的危机 

  宪政民主是一种难度极高的精巧制度设计,需要以人民的同质性作为前提,才不会使人们之间的分歧导致冲突,从而保持一种与自由资本主义早期那种社会结构比较相似的稳定秩序。 

  然而,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有西方学者指出,由于社会剧烈变化,导致实行宪政民主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侵蚀了宪政民主实施的条件,甚至产生了西方学者所说的“宪政危机”:社会发展使得社会出现了分化,阶级和政治派别之间的对抗破坏了宪政的基础,每一个阶级都想控制国家以实现本阶级的利益,而为了实现这种利益,每一个阶级都会诉诸不受限制的民意,最终导致权力的合并,形成专断权力,以维护阶级的利益,从而导致宪政危机。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那段历史时期,德国纳粹通过宪政民主手段颠覆魏玛共和国、建立德意志第三帝国的做法对宪政民主形成了巨大的挑战,表明了宪政民主的局限性和脆弱性。  

  二战后,由于冷战时期两种制度竞争的需要和“大萧条”的教训,西方国家纷纷承担起宏观调控和社会福利的职能,行政权力大大膨胀,超过议会并凌驾于议会之上,行政独大、立法次之,司法最小,已经难以再保持三权的互相制衡,这实际上已经侵蚀到了宪政的根基。自1970年代末西方实行新自由主义以来,尤其是冷战结束后,在失去苏联制度竞争压力的情况下, 西方社会的贫富差距和社会分化加剧,社会的同质性下降。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西方国家中产阶级大量破产并沦为低收入群体,西方社会的异质性大大增强,宪政危机集中表现为选民投票率不高,传统的中左和中右两大政党得票率大大下降、民粹主义不时兴风作浪,此起彼伏。有鉴于此, 西方一些学者甚至认为,代议制民主(即宪政民主)必须与反精英主义的力量和民粹主义共存。 

  宪政危机也在发展中国家得到了表现。在实行“宪政民主”的发展中国家中,军事政变是家常便饭。1960年以来,土耳其已经发生了四次军事政变。泰国、巴基斯坦、缅甸、巴西、智利、印尼、埃及、利比亚、埃塞俄比亚等国军事政变频发。以在1987年、2005年发生两次军事政变的斐济为例: 由于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利益分化严重,斐济一些有抱负、有手腕的政治家以“不满政党政治的腐败和争斗”为借口、以“清洗”政府中的腐败分子为名义,联合军方发动政变并控制局势,而后再经历全国大选还政于政党政治, 政党政治接着又会逐渐破坏政变后的秩序,再次引起军方干预。与此类似,很多发展中国家盲目实行宪政民主陷入了治乱恶性循环之中。 

  二、反思之一:社会主义国家应摒弃宪政民主       

  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探索更能代表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政治体制,目前民主集中制是比较成功的探索。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方面的论述 

  在“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方面,马克思、列宁、罗莎·卢森堡、列夫·托洛茨基和陈独秀等经典作家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我们可以将他们分为两大类别。 

  第一类是马克思、卢森堡、托洛茨基和陈独秀的探索,他们的主张大同小异,总的来说,都主张大众参与式民主。例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这一划时代宣言中设想了“自由人的联合体”,并主张巴黎公社体制,认为 “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卢森堡主张大众自治,认为“党不是同工人阶级组织有联系,而是工人阶级本身的运动”,“真正革命的工人运动所犯的错误,同一个最好的‘中央委员会’不犯错误相比,在历史上要有成果得多和有价值得多”。托洛茨基主张工人民主制,认为“社会主义的胜利也就意味着宪兵的最终消灭,即国家消融于自治的社会之中” 。陈独秀主张废除财产限制之后的大众民主,认为“非大众政权固然不能实现大众民主”,“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无产阶级的民主,其内容大致相同,只是实施范围的广狭而已” 

  他们的探索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比资本主义民主更真实、更具体,但是,大众民主由于尚不具备相应的经济基础、超前于时代的要求而迄今没有实现。 

  第二类是列宁对民主集中制(不同于官僚主义集中制)的探索,它在实践中开辟了一条独特的革命道路,并取得了成功,进而影响到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列宁在从事革命的过程中,深感工人阶级不会自发产生社会主义意识,并且容易被资产阶级意识所俘获,最终服从于资产阶级的“文化领导权”。因此,在沙皇俄国那样一个没有议会、实施警察恐怖统治的国家,无产阶级需要一个职业革命家集团,即主张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去创造和发展社会主义意识,并灌输给工人阶级,让工人阶级由自发变成自觉,从事自我解放的活动,从而取得革命成功并建设社会主义。这种民主集中制的主张,在沙俄取得了胜利,并成为许多后发国家革命成功并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途径,这也是中国革命取得成功并实施政治运行的现实逻辑。 

  (二)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应当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摒弃宪政民主 

  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在社会主义政治革命成功过程中,“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应当“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马克思的这一表述具有预见性:二战后的西欧各国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在没有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情况下通过竞选参与政权或执掌政权,不但没有“打碎”反而完善了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未能实现“埋葬资本主义”的历史使命,反倒从资本主义的“掘墓人”成了资本主义病榻边的“医生”。甚至社会民主主义政党通过“第三条道路”实现新自由主义化之后, 正在成为资本主义“遗嘱”的执行人,已经完全丧失自我,融入了资本主义体制框架内,难以改造资本主义社会。2008年开始的金融危机本来给左翼政党的崛起提供了机会,然而,社会民主主义政党由于丧失自我而难以抓住这次机会,反而把机会拱手让给了伺机兴风作浪的各种民粹主义。 

  之所以会存在“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摒弃宪政民主的需要,是因为以下种种情况。 

  一方面,在宪政民主框架下,民主并没有得到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贯彻,因为宪政民主的设计者,如制宪会议代表,认为民主是对财产权的威胁,因而通过诸如三权分立等分权制衡机制之类的种种宪政设计对民主进行了限制,并美其名曰“共和主义”。比如,当美国制宪者试图说服以有产者代表为主的人们组成的制宪会议通过宪法时,他们首先宣扬的就是民主对经济自由的威胁。在他们眼里,民主的多数原则、政治平等、甚至政治自由肯定会对财产权造成威胁。也就是说,劝说人们通过宪法的联邦党人夸张地在社会中宣扬了这样一种“共识”:民主是对“经济自由的威胁”,对那些以财产权利为本质的自由主义者来说,尤其如此。 

  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者害怕社会主义者通过占人口多数的无产阶级参加选举取得政权,因而在一开始就对选民进行了财产限制,后来在无阶级斗争下实现普选权后则通过金钱操控媒体进而操控整个政党竞争机制,把草根无产阶级排斥在政权之外,西方那种靠筹款、烧钱进行的政治游戏,被一些观察家形象地称作“金钱政治”。大量的历史资料证明:“19世纪的精英拒绝公民权的普及,拒斥那些热衷于‘议会道路’的社会主义者,并认为如果多数原则在严重不平等的现实当中得到贯彻,那么,绝大多数投票者会支持向富人征税而且将税收下移。”这是当时美国、也是其他欧洲国家政治精英们的真实写照。 

  总之,宪政民主是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主要表现形式,“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社会主义革命理应摒弃宪政民主。 

  三、反思之二:非西方国家不应照搬宪政民主      

  非西方国家实行宪政民主时因缺乏相匹配的文化和政治因素而产生了乱局。一个基本原因是宪政民主本身不适应这些国家的政治文化环境,对这些乱局进行反思并结合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情况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政治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文化基因。 

  (一)众多非西方国家因实行宪政民主而产生了乱局 

  对与宪政民主相匹配的文化、政治因素的解读,可以从侧面解释在拉美、东亚、非洲和中东欧的众多国家在西方强行移植或自身主动学习宪政民主的情况下发生“水土不服”的深层次原因:制度内容、法律规定容易照搬照抄,而宗教和政治文化以及政治传统则根深蒂固,难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差异产生了冲突和政治乱局。 

  当前,宪政民主在拉美、东亚、非洲、中东欧众多国家“水土不服”的主要表现有:制度规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制度规定形同虚设;缺乏“公平竞争”的契约精神,导致政变、政治暗杀、政客恶性竞争的事件层出不穷,如尼日利亚的总统选举常常伴随着军阀混战,拉美自1990年代以来“多国发生军事政变……民众反政府抗议成为常态,世界40%杀人事件和66%绑架事件发生在这里”。而强人政治有效促进了这些国家的稳定,有的还促进了国家发展,故而比较盛行。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国家中,中东欧国家很多也是基督教(含东正教)文明的国家,然而诸如乌克兰等国却没有发展出宪政民主,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政治史上没有经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那种世俗王权与教权、市民阶级私有财产权与王权的斗争过程,因而没有形成权力相互制衡的宪政传统。而东正教服从于世俗政权的惯例也没有产生类似西欧那种政教冲突并最终相互制衡的格局。 

  总之,宪政民主“水土不服”而强人政治盛行,客观上表明了这些国家不适合宪政民主:这些国家的国家建构比较脆弱,法治社会尚未建立,实行宪政民主只会使得相关群体在政客们打着“宪政民主”幌子获得个人权力时成为牺牲品,导致社会混乱。缺乏秩序最终影响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迟滞了社会进步,因此,这些本就落后的国家变得更加落后从而依附于强国。这些国家在西方或者反对派的压力下进行的宪政民主改革,使得自身陷入了“强人政治—宪政民主—混乱—强人政治”的恶性循环之中,例如,在“阿拉伯之春”之际以政治强人穆巴拉克下台为始到以政治强人塞西上台后穆巴拉克被释放为终的埃及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而要克服这一恶性循环,最重要的还是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经济,促进民众利益意识觉醒,从而通过民众对利益—权利的逐步争取,使得国家的发展进入一种良性轨道:循序渐进地扩大民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在民众参与和政治协商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各方认可并遵守的规则,即实现法治,进而在法治的保障之下,完善与本国传统习俗相适应的各种政治制度,使得政治参与制度化,从而走出一条符合本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的民主道路。 

  (二)乱局的原因:宪政民主的缺陷 

  近年来,西方一些学者抛出的“中国崩溃论”并没有在中国应验,倒是在那些党派互相倾轧的发展中国家得到了验证,如非洲和中东欧(如乌克兰)国家,从而使宪政民主在非西方国家出现了“水土不服”。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宪政民主存在种种缺陷。 

  第一,在政治方面,“宪政民主”旗号下的政治竞争很容易陷入恶性竞争,导致相互倾轧。在“宪政民主”的旗号下,西方经常出现各方竞争无底限的闹剧,同一党派内部也经常出现各种对立,甚至出现严重分裂。相应地,西方政党政治在条分缕析的思维作用下趋于“碎片化”,缺乏整合,屡屡遭遇民粹主义等思潮的冲击,民粹主义甚至被认为是西方民主的伴生物。       

  第二,在哲学思维方面,西方政治哲学重视对抗(斗争)和分析思维,这是“宪政民主”得以运行的哲学基础。西方条分缕析的哲学思维,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各个党派互相拆台、互相争斗,竞争是党派关系的主线,党派合作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暂时联盟。这种政治哲学在理性精神不足、规则不透明以及崇尚实力的非西方国家很容易导致政治派别之间关系恶化,甚至会演变成武装冲突。非洲很多国家陷入内乱就是肇因于此。 

  第三,在社会生活方面,西方注重个人主义,个人独立性比较强,相互依赖感不强,人际关系依照法律进行,人们比较认可白纸黑字的条款。反映在宪政民主机制下的政党制度上,就是西方的政党阵营泾渭分明,党派内部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利益关系比较清晰,党派之间也比较独立。以“part”(部分)为词源的“party”一词更接近古代中国文化中的结党营私的“朋党”一词,比较注重党派集团自身所代表的那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这种个人私利至上的社会氛围,往往导致人际关系冷漠,社会原子化。这种个人孤独感和疏离感正是西方很多国家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 

  第四,在个人思想层面,西方崇尚个人思想自由。西方人的个性比较张扬,风格易变,这导致他们在思想方面很容易忽左忽右,缺乏稳定的公共理性,一旦遇到危机,“逆全球化”、“贸易保护主义”、“排外主义”等民粹思潮会甚嚣尘上,令西方社会猝不及防。 

  (三)乱局反思:政治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文化基因 

  国际经验表明,政治体制需要契合本国独特的文化基因,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文化是政治的基因,只有政治文化发生改变,才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 

  历史上成功改变政治文化的国家,可能只有德国比较彻底,从而也相应地改变了其政治制度。二战后,德国在占领之下接受了政治文化的彻底改造,从一个普鲁士军国主义乃至极权主义国家变成了一个彻底奉行自由主义的国家,宪政民主得以巩固。 

  而日本并未接受彻底改造,军国主义残余至今余孽未消,右翼势力不时兴风作浪,右翼的自民党虽然在野过几次,但仍长期一党独大。 

  法国的政治文化则呈现出“狮身人面像”般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兼容的神秘特征。法国的半总统制和左、右两大政党也都兼容了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价值理念。  

  而对新加坡而言,其开国总理李光耀指出:“万事难料,唯有一事我敢肯定:如果新加坡最终决定走向两党制,我们将注定平庸。” 

  他强调,新加坡是一个弹丸之地,如果没有卓越的人才从政,那么平庸的政府很难使得新加坡获得发展。“我敢肯定的是,一旦选出来一个愚蠢的政府,我们就全完了。国家将会沉沦,化为乌有。”李光耀对华人社会的集权必要性有着清醒的认识。由于深知华人社会的这种特征,李光耀治理下的新加坡采取并沿用的“威权主义”政治模式适应了新加坡社会的政治文化,从而为新加坡创造了稳定的发展环境,促进了新加坡的崛起。 

  上述德、日、法、新加坡等国各自独特的政治文化塑造了相应的政治体制。这一规律性的国际经验表明再次表明,政治体制必须与政治文化相契合,才能促进国家与社会的长治久安。㊳㊴       

  现阶段,在非西方国家群体中,“一党主导型”政党制度和强人政治现象突出,客观上表明了这些国家不适合宪政民主。在政治发展方面,非西方国家需要的是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在此基础上,根据民众利益需求觉醒的程度合理安排政治参与,使得政治参与制度化,从而探索出一条适合本国发展阶段和历史文化特征的民主道路。 

  这对中国的政治发展也是一个重要的启示:在中华传统文化的作用下,中国十分有必要保持集权体制,不该盲目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只有培养出内在的文化自觉,中国才能在“颜色革命”的威胁下顶住西方压力,坚持契合本国政治文化、政治传统和历史发展阶段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和政党体制,进而保持政局稳定,增进本国人民的福祉。  

  注释: 

  ①基督教教义认为,人类原始祖先亚当、夏娃原居于伊甸园,由于他们违背了上帝旨意,被罚降尘世,因他们本身原有罪,使世俗社会充满罪恶,人即具有恶的一面,罗马神学家奥古斯丁称之为原罪。参见于可:《当代基督新教》,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 

  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王丽芝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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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1077年初,神圣罗马帝国(德意志第一帝国)皇帝亨利四世(1050—11061056—1105年在位)因与教皇格里高利七世(1020—10851073—1085年在位)在帝国境内的主教任命权问题上发生激烈斗争,而受到教皇的惩罚,境内诸候也伺机反叛,内外交困之下,他不得不向教皇忏悔,在寒风中站立了三天三夜,方才获得原谅,从而保住了皇位;但亨利四世在回国后,即整顿内务,平息叛乱,后于1080年挥师南下,攻陷教廷所在地罗马城,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则仓皇出逃,并客死意大利南部的萨莱塔。这次事件将中世纪教权与王权的矛盾表现得淋漓尽致,是政教冲突的典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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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列宁:《进一步,退两步》,载《列宁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60361页。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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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湘源:《试析“拉美陷阱”的成因及其启示》,载《当代世界》2017年第3期。

  林德山:《民粹主义是西方民主的伴生物》,载《当代世界》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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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光耀:《李光耀观天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6页。 

  同上书,第181页。 

  (作者:中央编译局世界发展战略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