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研究中心章程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隶属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的研究中心。研究中心是一个不设编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属研究中心。

第二条 研究中心的宗旨是研究台湾、香港、澳门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等,为繁荣我院的台港澳研究作贡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研究中心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研究中心”定名。

第四条 研究中心财务应纳入欧洲研究所统一管理,同时接受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 研究中心受研究所的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重大事项须经所长办公会审定。研究中心成员的个人研究计划均应纳入各自所在单位的计划,其业务考核,行政关系不得脱离原单位。

第六条 研究中心实行年检制度。研究中心每年年底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研究中心实行所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发生违法、违规等情况,主管部门和中心主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活动

第八条 研究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中心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开展活动。

第九条 以研究中心名义主办的学术性会议(内部工作会议除外)应当有关部门报批。会议规模在50 人以下的由研究所审批;50人以上的列入研究所学术会议计划集中报院审批。

第十条 研究中心外聘研究人员,必须按我院有关外聘研究人员的程序报批,并按不得高聘的原则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特邀研究人员未经中心授权不得以中心特邀研究人员的名义从事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聘请境外学者担任中心特邀研究人员,均须按外事工作程序报院审批。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和接受境外经费资助,必须执行国家和院有关台港澳工作的规定,列入研究所台港澳活动计划,报院台港澳办审批。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不得开展下列活动:1.非学术性评比活动;2.主办报刊;3.经营性活动;4.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为推动学术研究和积累资料,研究中心可编印非正式出版物。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的经费原则上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拨款为主。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可自筹经费(包括获取境内外企业或有关机构的资助)。

第十八条 经费的预算需经所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研究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和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主任由所长办公会任命。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研究中心主任提名,报所长办公会审批。任期3年。经批准可连任两届。

 

第六章 秘书处地址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一条 研究中心秘书处设在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欧洲所办公室。联系方法:8519 5744;传真:6512 5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