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译:《里斯本条约》与欧洲联盟法院

    《里斯本条约》于2007年12月13日由27个欧盟成员国和政府首脑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它修订了两个基础条约——《欧洲联盟条约》(TEU)和《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后一条约转变为《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1]

    《里斯本条约》调整了欧洲联盟法院的组织和管辖权。

    一、法院组织和成员国任命上的变化

    欧洲联盟将由此取得法律人格而取代欧洲共同体。相应地,根据《里斯本条约》,“支柱”结构将消失,欧盟将拥有一个新的组织架构。因此,与那些将要更名的所有机构一样,欧洲联盟的整个法院系统将更名为欧洲联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2]包括三个法院:欧洲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综合法院(the General Court)和公务员法庭(the Civil Service Tribunal)。

    对于成立“专门法院”,《里斯本条约》维持了一些现有条款,但引入了某些涉及成立这种法院的程序的变化,即从现在开始,它们将依普通立法程序(即以特定多数共同决定)创立,而不是到现在为止的全体一致。

    按照《里斯本条约》,修订《欧洲联盟法院规约》的请求[3]将被视为“起草立法性法令”,[4]必须通过普通立法程序。与此相反,关于法官、护法顾问(Advocates General)和法院语言安排的规则仍保持全体一致规则。

    就法院成员任命的安排而言,《里斯本条约》保留关于法官由成员国政府共同同意且任期六年的现有条款,但从现在起,在咨询一个专家组的意见之后任命法院成员,该专家组负责对候选人履行欧洲法院和综合法院的法官和护法顾问的适当性提供意见。这个小组将包括七位选自这两个法院的前成员、成员国最高法院的成员和公认有能力担任的律师,其中一位将由欧洲议会推荐。对于提名欧盟法院院长的动议,欧盟理事会将通过决议来建立小组运作规则和任命成员。

    对于护法顾问,应欧洲法院的要求,根据声明的规定,其数量将由八位增加至11位。[5]

    二、欧洲联盟法院管辖权的变化

    领域

    由《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引入的支柱型结构将消失。虽然如此,欧洲联盟法院的管辖权将延伸至欧洲联盟法(law of the European Union),除非条约另有规定。[6]

    由此欧洲法院将取得在自由、安全和司法领域做出初步裁决的一般管辖权,这缘于支柱消失和《里斯本条约》废除限制欧洲法院管辖权的《欧盟条约》第35条和《欧共体条约》68条。

    首先,对于警务和刑事司法合作,[7]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的管辖权将对此有约束力,而不再依赖各成员国以声明承认其管辖权以及特别指明其国内法院可以要求初步裁决。依据《里斯本条约》,警务和刑事司法领域将成为一般法律的一部分,任何法院或法庭都可以要求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不过,过渡条款规定完全的管辖权只会在《里斯本条约》生效五年之后适用。[8]

    其次,对于签证、庇护权、移民和其它涉及人员自由流动(尤其是民事司法合作、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其他政策,不再只是高等法院,任何法院或法庭现在都可以要求作出初步裁决,欧洲法院将有权裁决以跨境管制方面的公共政策为由所采取的措施。由此,从《里斯本条约》生效之日起欧洲法院取得这个领域的一般管辖权。[9]

    另外,《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10]将与其他条约有同样的法律地位。[11]它将构成欧洲法院可以裁决的宪法性规则和原则的一部分。但是,宪章不得援引以反对联合王国或波兰,因这两国受到豁免,[12]其结果是宪章不得拓展欧洲法院或这两国的任何法院或法庭的能力去裁定法律、条例或者行政性条款、措施或行动与其重申的基本权利或原则不相一致。此外,成员国和政府首脑同意未来将该豁免扩大适用于捷克共和国。[13]

    尽管支柱的概念将因《里斯本条约》而消失,但是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SFSP),依欧盟条约第五篇,[14]仍受特别规则和特定程序支配。相应地,欧洲法院将没有管辖权[15]审查与这些政策有关的条款,或者以这些条款为基础而通过的法令。但是有两个例外,即(1)欧洲法院将有管辖权审查欧盟权能和CFSP的界限,以及审查那些不会影响欧盟权能的实施或者实施欧盟专属或共享权能的机构的权力的执行;[16](2)对于由欧盟理事会通过的例如涉及抗击恐怖主义(冻结财产)而对自然人或法人进行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它将有权审理对该审理所提起的判决无效诉讼。[17]

    程序

    初步裁决程序将扩展至欧洲联盟的团体、部门或机构的法令,[18]这些法令由此被并入可被解释的欧盟法,并且欧洲法院可以应国内法院或法庭的请求审查其效力,例如查明他们的国内立法是否与欧盟法一致。

    《里斯本条约》引入一条规则要求欧洲法院最低程度地延迟,如果要求初步裁决的问题涉及在成员国任何法院或法院对在羁押者的未决诉讼。[19]该条约本身的正文参考了紧急初步裁决程序(PPU),它已在2008年3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自由、安全和司法领域。(PR 12/08)

    根据《里斯本条约》,欧洲法院也可以审查欧洲理事会的法令,条约承认欧洲理事会为独立的机构。新条款[20]规定,如果成员国的某些价值[21](如尊重人的尊严、尊重人权等)明显处于被严重侵犯的危险之中,欧洲法院可以应有关成员国的要求来判断由欧洲理事会或者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法令的合法性。[22]

    同样地,欧洲法院在相同情况下将有权审理由审计院、欧洲中央银行以及从现在起地区委员会为保护其特权而提起的诉讼。

    《里斯本条约》取消了个人(自然人或法人)对欧洲联盟的机关、团体、部门或机构提起诉讼的资格条件。个人可以对规制性法令提起诉讼,如果他们受其直接影响或者它不需要实施措施。因此,个人将不再需要表明他们与有争议的法令有着个人的联系。[23]

    在审查是否遵循辅助性原则时,成员国可以在欧洲法院向某成员国议会或其议院以违反辅助性原则为由提起废除某项立法性法令的诉讼。诉讼必须由某国政府正式呈递,但也可以简单地由政府“照会”其作为对国内议会或其议院提起诉讼的真正发起人。[24]同样地,地区委员会将能起诉对这些原则的违反,如果有争议的法令是被要求咨询的法令。

    另外,对于不服从确定未履行义务的判决,《里斯本条约》加快了金钱制裁(趸交和/或支付罚金)制度的步伐来。[25]如果成员国未能通知委员会已采取转化指令的国内措施,一旦欧洲法院作出确定未履行义务的初始判决,条约授权欧洲法院实施金钱制裁。[26]

    最后,五年之后,对于未能履行《里斯本条约》生效之前采纳的关于警务合作与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措施,欧盟委员会(the Commission)将可以提起诉讼。[27]

     

    用于媒体的非官方文件,对欧盟法院无约束力。

    新闻联系:Christopher Fretwell (+352) 4303 3355

     

    叶斌译

    (联系 叶斌:yebin@cas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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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只有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保留(《修订〈欧洲联盟条约〉、〈建立欧洲共同体〉和/或〈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附加的各〈议定书〉的第一议定书》)。

[2] 《欧洲联盟条约》第19条。

[3] 《欧洲联盟法院规约》见于《第三号议定书》。

[4] 《关于适用辅助性原则与相称性原则的第二号议定书》。

[5] 《关于欧洲运行条约第252条涉及欧盟法院护法顾问数量的第三十八项声明》。

[6] 《欧盟条约》第19条。

[7] 《欧盟条约》原第6篇

[8] 《关于过渡性条款的第三十六号议定书》第10条。它规定,作为过渡措施,在《里斯本条约》生效前已经采纳的关于警务合作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法令,欧盟法院的权力保持不变。这个过渡措施在《里斯本条约》生效5年后终止。

[9] 《欧共体条约》原第4篇。

[10] 另外,《欧盟条约》第6条第2款规定“联盟应加入《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权利公约》。这种加入不应影响条约中所定义的联盟权能”。《第八号议定书》规定加入协议应具体说明,特别是“联盟可能参加该欧洲公约的管制机构的具体安排,[和]确保非成员国和个人申请者提起的诉讼被正确地提交给成员国和/或适当时给联盟的必要机制”。这种加入“将不影响联盟的权能及其机构的权力”。

[11] 《欧盟条约》第6条第1款。

[12] 附加于欧盟运行条约的《关于波兰和联合王国适用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第三十号议定书》。

[13] 2009年10月29日和30日,欧盟理事会总结声明第三十号议定书将适用于捷克共和国(Doc 15265/09 Concl 3)。

[14] 《欧盟条约》第24条。

[15] 《欧盟运行条约》275条。

[16] 《欧盟条约》第40条。

[17] 《欧盟运行条约》第275条。

[18] 《欧盟运行条约》第267条。

[19] 同上注。

[20] 《欧盟运行条约》第269条。

[21] 《欧盟条约》第2条。

[22] 该诉讼应在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欧盟法院应在请求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裁决。

[23] 《欧盟运行条约》第263条。

[24] 《马斯特赫里特条约》引入辅助性原则。欧共体条约第5条定义为如下术语:“在不属于专属权能的领域,欧共体应采取符合辅助性原则行动,只要议案的目标不能被成员国充分实现而因为议案的范围或影响可以被共同体更好实现。”与此紧密联系的原则是相称性原则,即“共同体的任何行动不应超越其实现本条约目标的必要范围”。

[25] 《欧盟运行条约》第260条。

[26] 《欧盟运行条约》第260条。

[27] 根据《第三十六号议定书》,这类诉讼显然是可能的,一旦《里斯本条约》生效日后的五年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