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跨国离婚与“多速欧洲”(环球走笔)

    跨国婚姻,在欧洲的“申根国家”非常多见,因为这些国家之间早已实现了人员自由流动。据统计,欧盟5亿人口中约有160万例跨国婚姻,其中每年约 17万对夫妇要离婚。办离婚手续,却颇费周折,因为各成员国的离婚法差别甚大。在爱尔兰,当事人分居4年之久才能解除婚约,在芬兰只需6个月,而马耳他根本就禁止离婚。于是,很多人跑到其他欧洲国家去办离婚,要么因为那里离婚程序更简便,要么因为那里的离婚法对他们更有利。

  跨国离婚需要规范。欧盟理事会去年底通过了一项立法措施,名为《关于在离婚和分居法律适用领域中执行加强型合作的欧盟理事会第1259/2010号条例》(简称罗马条例三)。这是欧盟运用加强型合作这个立法工具的第一部条例,仅适用于部分自愿参加的成员国,包括比利时、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马耳他等14国。

  该条例并非要统一欧盟成员国的离婚法,而是为法院处理跨国离婚与分居案件时应适用哪国法律制定统一规则,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共同惯常居住地、一方仍居住的最后共同居住地、各自的国籍所在国及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中进行选择。有了这项“以人为本”的立法,当事人可迁移到离婚法宽松的成员国,在那里取得惯常居所之后离婚,从而避免在某些国家离婚程序耗时、费钱或者根本不能离婚的问题。

  尽管欧盟建立了经济与货币联盟,并正在建设政治联盟,但因民族认同、文化心理以及司法传统等原因,各成员国无意统一各自的民事法律。这也是欧盟“多样性联合”观念在司法领域的折射。欧盟在民事领域主要采取的方法,是制定统一的管辖权与冲突法规则。大体来说,就是在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上采用相同的方法,并推动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欧盟要建立统一市场,实现人员、资金、产品和服务四大自由流通,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措施来减少成员国法律冲突所造成的障碍,因而在成员国之间开展民事司法、刑事司法与警务合作。但婚姻家庭是与成员国的文化习俗与司法传统最为密切的领域,历来十分敏感。由于无法取得部分成员国的同意,欧盟只得开启在该领域运用加强型合作的先例。这项条例虽然促进了相应成员国法律的协调,但也加大了条例之外成员国的法律差异,加剧了欧盟法律的复杂性与碎片化。

  由此可见,“多速欧洲”不仅反映在欧盟经济领域,也同样体现在司法合作层面。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多层次与多样化发展中,充满着妥协与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