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航空碳税案大事记

    2003年10月13日

    欧盟通过第2003/87号指令(“排放配额交易指令”),建立温室气体配额排放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ETS)。

    2008年11月19日

    欧盟通过第2008/101号指令(“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对第2003/87号指令进行修订,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国际航空纳入欧盟排放交易机制,所有进出欧盟机场的国际航班都将受一定排放配额的限制,超出该配额要向欧盟购买排放额度。

    2009年12月16日

    美国航空运输协会(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of America)、美国航空公司(American Airlines)、美国大陆航空公司(Continental Airlines)和美国联合航空公司(United Airlines)共同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提起诉讼,质疑英国执行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的国内措施,认为该指令违反了习惯国际法的部分原则和多个国际协定。

    2010年7月22日

    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请求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就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是否违反相关国际法做出初步裁决。

    2011年9月27日

    中国民航局公开发布了与俄罗斯联邦运输部于7月27日达成的共同声明,双方反对就航空排放采取任何单边、强制性、未经双方同意的做法,认为欧盟将航空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违反了《芝加哥公约》规定及国际民航组织有关决议,侵犯了其他国家的主权,对国际航空运输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2011年9月30日

    在印度结束的为期两天的会议上,东道主印度,以及其它国际民航组织非欧盟成员国,如美国、中国、加拿大、俄罗斯和南非等,通过一项联合声明,称欧盟将国际航空纳入其排放交易机制具有“歧视性”,并违反国际法。

    2011年10月6日

    欧洲法院法律顾问(Advocate General)尤利亚妮•科科特(Juliane Kokott)就“欧盟航空碳税案”发布书面意见,认为欧盟将国际航空纳入排放交易机制符合该案所援引各项国际法规则和原则之规定。

    2011年10月24日

    美国众议院通过“2011年禁止欧盟排放交易机制法案”(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Prohibition Act of 2011),“禁止美国民用航空公司加入任何欧盟单方建立的排放交易机制”,要求美国联邦机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美国民用航空公司不会因任何欧盟单方建立的排放交易机制受到损害”。

    2011年11月2日

    国际民航组织执行理事会通过一项工作报告,称“欧盟将航空纳入其排放交易机制违反了国家主权基本原则”,要求其“不适用于非欧盟航空公司”。

    2011年12月21日

    欧洲法院发布“欧盟航空碳税案”判决,判定欧盟第2008/101号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既不违反所涉习惯国际法原则,也未违反欧美间《开放天空协定》,确认了将国际航空纳入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有效性。

    2012年2月6日

    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价值630亿美元的航空法案,其中明确提出,反对欧盟向飞经欧洲的航班征收碳排放税。
新华社消息,根据中国国务院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于近日向各航空公司发出指令,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中国境内各运输航空公司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禁止各运输航空公司以此为由提高运价或增加收费项目。

    2012年2月7日

    欧盟气候行动司司长Jos Delbeke称,如果今年各国在创建全球排放控制体系上取得显著进展,欧盟或将暂停要求航空公司实施排放交易体系的部分内容。

    2012年2月14日

    由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组成的“基础四国”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第10次部长会议。会议发表的联合声明指出,“基础四国”坚决反对欧盟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并对此表示深切担忧。声明认为欧盟此举破坏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法,与多边主义原则相悖。欧盟不顾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以气候变化为名采取单边行动,将严重阻碍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努力。声明还强调,“基础四国”对发达国家考虑在国际航运领域也引入类似的单边措施表示关注。

    欧盟交通事务专员、欧盟委员会副主席Siim Kallas表示,欧盟愿意在航空公司碳排放税问题上采取灵活态度,但各国必须达成一项长远的替代方案,否则欧盟不会中止这一计划。

    2012年2月22日

    有关航空业碳排放问题的国际会议经过两天磋商在莫斯科结束,来自全球29国的与会代表发表联合宣言,提出了反对欧盟单方面向他国航空公司征收“碳排放税”的具体措施。联合宣言包含一揽子可选择的反制措施,各国将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这些措施包括:利用法律禁止本国航空公司参与碳排放交易体系;修改与欧盟国家的“开放天空”协议;暂停或改变有关扩大商业飞行权利的谈判。

    2012年3月9日

    欧盟委员会气候专员Connie Hedegaard在出席欧盟成员国环境部长会议时警告说:“如果一些国家决定采取针对欧洲公司的歧视性措施,(欧盟)委员会将与受牵涉的成员国政府密切协作,立即采取适当措施。”

    2012年3月12日

    中新社布鲁塞尔消息,空中客车公司联合英国航空公司、英国维珍航空公司、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德国柏林航空公司、法国航空公司、西班牙伊比利亚航空公司、法国赛峰公司、德国MTU航空发动机公司等8家航空业公司致函英国、德国、法国、西班牙及欧盟主要领导人,呼吁欧盟采取切实措施避免强征航空“碳税”带来的损失。

    2012年3月20日

    欧盟委员会气候专员Connie Hedegaard发表讲话,称来自航空业的压力不会左右欧盟的决定,欧盟不会因为可能引起贸易战而在气候立法上做出让步。但欧盟将尝试与美国、中国及其他国家进行磋商,以期达成控制航空公司碳排放的国际协议。

    2012年3月22日

    印度官员称,印度将禁止本国航空公司参与欧盟的排放交易机制。

    2012年3月31日

    欧盟委员会规定的2011年碳排放数据提交截止日,两家印度航空公司和八家中国航空公司未提交相关数据。

    2012年4月5日

    法国媒体(www.lefigaro.fr)报道,法国总理菲永当天致信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建议欧盟准备修改把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相关规定。菲永在信中称,欧盟“绝对有必要”与欧盟以外的第三方“尽一切努力”,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012年9月22日

    美国参议院通过法案,授权美国交通部长为公共利益在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情况下禁止美国航空公司遵守欧盟的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

    2012年10月2日

    沙特通知欧盟它禁止本国唯一经营欧盟航线的沙特航空公司遵守欧盟的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

    2012年11月12日

    欧盟委员会发布消息,决定暂停向国际航班征收航空碳税,时间约为一年,直到国际民航组织2013年成员国大会之后。如果明年秋天国际民航组织2013年成员国大会仍未就解决国际航空碳排放问题的全球方案达成协议,欧盟仍将向国际航班征收航空碳排放税。

    (刘衡 整理)

    (联系 刘衡:liuheng@cas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