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CETA)规定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2016年10月30日,加拿大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

CETA中投资章节的目标之一是建立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该协定拟设立法庭和上诉法庭,并在未来建立多边投资法庭。因此,其目的是建立“投资法院制度”(ICS)。

2017年7月7日,比利时请求欧洲法院就此争端解决机制是否符合欧盟基本法律做出法律意见①。比利时提出大致三点疑问,其一,该机制对于欧洲法院对欧盟法具有最终解释的专属管辖权的影响,由此对欧盟法律秩序自主性的影响;其二,是否符合平等待遇原则以及使欧盟法有效实施的要求;其三,该机制是否遵守当事人获得独立的和不偏不倚的法庭救济的权利。

2019年4月30日,欧洲法院在第1/17号意见书中首先重申,在国际协定中规定设立负责解释协定条款的法院,以及该法院的决定对于欧盟具有约束力,这在原则上符合欧盟法。尽管欧盟缔结的这种国际协定可能在另外情况下影响欧盟机构的权力,但是,只要协定满足保障这些权力基本特征所必要的条件,并且其结果并没有对建立在独特的宪法框架基础之上的欧盟法律秩序的自主性产生负面影响。该宪法框架包含欧盟的基本价值观,包括尊重人类尊严、自由、民主、平等、法治,以及尊重人权。

为确保这些独特特征以及由此建立的法律秩序的自主性得到维护,欧盟两部基础条约建立了旨在确保欧盟法解释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的司法系统。欧洲法院指出,就此而言,欧盟法不妨碍设立法庭、上诉庭以及未来的多边投资法庭,也不妨碍CETA赋予这些法庭管辖权,以在考虑适用于CETA缔约方之间的国际法规则和原则时解释和适用该协定条款。另一方面,由于这些法庭处于欧盟的司法系统之外,它们无权解释或适用除CETA条款之外的欧盟法,也无权做出可能对欧盟机构以欧盟宪法框架要求的方式运行具有妨碍效果的决定。

在本案中,欧洲法院认为,CETA未授予拟建的法庭以解释和适用欧盟法的任何管辖权,除非与该协定条款有关。在这种情况下,欧洲法院特别指出,如果加拿大投资者质疑欧盟或成员国所采取的措施,该协定赋予欧盟一项权力,由欧盟根据成员国和欧盟之间的权力分配规则来决定这项争议是诉诸成员国还是欧盟。因此,该协定维持了由欧洲法院决定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权力分配的专属管辖权。

欧洲法院进一步指出,CETA法庭和上诉庭的管辖权可能对欧盟法律秩序的自主权造成负面影响,如果其管辖权被设计为这种方式,即在裁定是否对商业活动的自由构成限制的过程中,对于欧盟为了保护某项公共利益而对向内部市场的商业或工业部门投资的所有经营者引入的这种限制,这些法庭可以质疑欧盟保护这项公共利益保护的水平。但是,CETA包含的条款剥夺了这些法庭质疑由协定缔约方已通过民主决策的涉及协定如下事项的任何权力,其中包括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保护公共道德、保护人类和动物健康和生命、维护食品安全、保护植物和环境、工作福利、产品安全、消费者保护,以及同样地保护基本权利的水平。因此,该协定不会对欧盟法律秩序的自主性产生负面影响。

关于拟设立机制是否符合平等待遇的一般原则,欧洲法院指出,尽管CETA的目的是赋予在欧盟境内投资的加拿大投资者可对欧盟措施采取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但是他们的地位与在欧盟境内投资的成员国投资者没有可比性。欧洲法院还认为,对于协定设立的法庭所做出的裁决,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废除由委员会或者成员国竞争机关做出的因违反欧盟竞争法而课以的罚款,这个唯一理由并没有破坏欧盟法的有效性。欧盟法本身也允许撤销罚款,如果存在可能被CETA法庭认定为瑕疵而使罚款无效的相同情形。

关于争端解决机制与获得独立的和不偏不倚的法庭救济的权利的一致性,欧洲法院认为,该协定旨在确保CETA法庭面向在欧盟境内投资的加拿大任何企业和任何自然人,以及在加拿大境内投资的欧盟成员国的任何企业或任何自然人。但是,由于缺乏确保自然人和中小企业在财力上获得法庭和上诉庭救济的规则,该机制实际上仅可为具有大量财源的投资者使用。欧洲法院认为,委员会和理事会为确保中小企业能够使用拟设立法庭而做出的承诺,在本意见程序的情况下,足以证明CETA符合可获得司法救济的要求。欧盟对该协定的批准有赖于这些承诺。

最后,欧洲法院的认为,CETA包含足够的保障措施以确保拟设法庭的裁判成员的独立性。

 

原注:某一成员国、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可就拟议的协定是否符合两部基础条约的规定或者缔约该协定的权力获得欧洲法院的意见。如果欧洲法院做出否定性意见,拟议的协定不得生效,除非修订协定或修改两部条约。

本文为媒体用途,对欧洲法院无约束力。

 

译者注:

欧洲法院第2/17号法律意见书的链接:

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s.jsf?num=C-1/17

 

新闻英文原稿链:

https://curia.europa.eu/jcms/upload/docs/application/pdf/2019-04/cp190052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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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18条第11款。